也就是說,如果上市公司可以無限制回購自己的股份,自由買賣,對普通投資者是不公平的。上市公司上市的目的是融資,融資的目的是為了搞好企業發展。如果開放免費回購和交易,無非是讓上市公司自己編劇,自己導演,自己演出,最後利潤歸自己,劇本全在上市公司手裏,這是不可能的。
而且,公司購買自己的股份,就意味著成為自己公司的股東,使公司具有雙重身份,會給公司帶來壹系列問題,破壞公司與其他股東的利益平衡,導致其他股東的權益受到侵害。在整個存續期間,公司必須始終保持與已發行股本總額相當的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公司股份違反了資本充實原則,因為這必然導致公司不動產的減少,並可能導致侵害債權人權益的後果。
所以壹般情況下,堅決不允許上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份,也不允許母子公司循環持股!
《公司法》規定,第壹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用股份進行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上市公司可轉換為股份的公司債券的轉換。
(六)上市公司維護自身價值和股東權益的需要。
股票收購中的風險:收購人成為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可以行使相應的股東權利,但必須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有鑒於此,在簽訂本股票交易協議之前,收購方必須對公司債務進行調查清楚。如果收購後有未上市的債務,可以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