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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同意《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

中國證監會於05年6月5438+05日發布暫行規定,從杠桿率、結構化產品、資金池等方面對證券期貨機構私募管理業務進行了規範。

根據證監會的解釋,在2015股市異常波動期間,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暴露出業務失範等諸多問題。“為此,需要完善規則,進壹步提高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規範運作水平。”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戈登表示,此外,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數量快速增加,管理規模快速增長。為了防範經營風險,避免監管套利,也有必要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納入調整範圍。

目前,部分結構化資產管理產品過度保護優先級投資者的利益,脫離了資產管理產品的實際投資結果,通過復雜的合同約定保證優先級投資者獲得固定收益,在壹定程度上異化為“類借貸”產品,不符合資產管理業務的本源。

《暫行規定》要求,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遵循* * *利益共享、* *風險承擔、風險收益匹配的基本原則,嚴格控制杠桿風險,不得直接或間接為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認購人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暫行規定》將結構性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分為股票、固定收益、混合等類別,並根據不同類別產品的市場風險波動程度設定不同的杠桿率上限。“將高風險股票和混合產品的杠桿率上限從10倍下調至1倍,是基於當前股市的實際情況,明確體現了監管導向。”鄧偉說。

此外,為進壹步控制投資風險,降低投資杠桿水平,《暫行規定》對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杠桿進行了適度限制,明確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總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的65,438+0.40%,非結構化集合(“壹對多”)資產管理計劃總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00%。

《暫行規定》明確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從事“資金池”性質的私募股權管理業務,即投資於其他機構管理的“資金池”性質的資產管理產品。

《暫行規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執行,對結構性產品、保本產品、委托投資建議實行“削舊如舊”的過渡安排。相關存續資產管理產品不符合規定的,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桿率,不得增加凈申購規模。合同期滿後,應進行清算,不得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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