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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賠付時,要求補充通知。

根據2009年6月5438+10月1的新保險法規定,30天內可以審批理賠。

在理賠中,理賠時限也是客戶非常關心的問題,新保險法對理賠時限的要求可以用簡單的數字來表示:1,3,10,30,60。“1”表示“及時壹次性書面通知”。新《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壹次性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提供補充資料,避免出現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拖延理賠的情況。“3”和“10”分別是“如拒絕賠償,3日內發通知”和“10日內確認索賠並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明確認定屬於理賠範圍的,必須在賠償協議達成後10天內賠付;經認定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核準之日起3日內出具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30”就是“30天內審批”。新《保險法》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賠付期限,要求保險公司在接到客戶理賠後30日內進行核查(另有約定的除外),並將核查結果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60”表示“60天內無法確定賠償金額,需先行支付賠償金”。新《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不能確定賠償金額,不代表賠償工作壹直停滯不前。保險公司在收到客戶的理賠申請及相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不能確定賠償金額或保險利益時,應遵循先賠付原則,即能夠確定的金額先賠付,最終理賠金額確定後再進行相應的差額賠付。

如果保險公司做不到,可以向保監會舉報。

(可以打幾次電話催催他們。妳不必親自去他們公司。壹般來說,多督促他們是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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