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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人員修改保費收取費用是什麽行為?

保險詐騙是以保險名義或保險合同為幌子進行詐騙的壹種違法犯罪活動,主要是指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虛構保險標的,制造保險事故,編造事故原因或誇大損失程度,致使保險公司多付保險金或多付不該付的保險金的行為。

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實施保險欺詐的,應當承擔下列法律後果:

1.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合同關系,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3.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偽造、變造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謊報事故原因,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謊報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險欺詐行為,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費或者費用的,應當返還或者賠償。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壹)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估價師、證人故意提供虛假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實施保險欺詐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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