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
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依法分立、合並或者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九十條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九十壹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養老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第(壹)項規定以外的保險公司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公司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九十二條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人壽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無法與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前款規定的人身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轉讓或者接受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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