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法》規定:
第壹,基本態度禁止不正當關聯交易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及其對企業經營狀況的重要影響,關聯方和關聯交易應該得到全方位的規範。新修訂公司法的壹大亮點是首次對公司關聯交易進行了規範。新《公司法》第265438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這壹強制性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關聯交易的基本態度,即禁止不公平的關聯交易。新《公司法》如此規定關聯交易,是在充分衡量關聯交易的合理性和危害性後,特別是在當前我國不公平關聯交易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切合實際的制度選擇。
二、關聯關系的定義
我國相關法律及其他關聯交易雖有涉及,但並未明確界定關聯關系。比如《會計法》不強調交易的調整,而是側重於記錄和披露。關聯交易作為經濟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其法律定義不適合會計法。《證券法》雖然有很多規定,但由於只適用於上市公司,不具有普遍性和基礎性。調整關聯交易,首先要確定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然後重點調整市場主體各種形式的交易行為。所以相對來說,公司法更適合對關聯交易做壹個基本的界定。為此,新《公司法》對關聯交易關系的確定以及規範關聯交易的基本原則和措施作出了基本規定。
第三,具體制度的支持
為了有效遵守禁止的法律原則,具體技術條款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條款可操作性的基本條件。例如,新《公司法》第12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該事項應當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這壹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定為防止不公平的關聯交易提供了有效的監管工具。
四。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
明確具體的法律責任也是壹項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壹部分,因為責任制度可以起到威懾作用,減少不當關聯交易的發生。與此同時,懲罰違法者和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濟有明確的依據。新《公司法》第21條第2款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裏明確了與公司有關聯關系的主體違反法律義務的後果,是本條第壹款禁止不正當關聯交易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針對關聯交易和關聯關系的規定外,新《公司法》關於股東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累積投票制、獨立董事制度、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規定也有助於調整公司的不公平關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