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公司傷殘鑒定標準:
(1)重傷是指造成行為人傷殘、毀容、喪失器官功能或者嚴重影響健康的傷害,分為ⅰ級和ⅱ級。
(2)輕傷是指對行為人的容貌、器官或者人身健康具有中度危害的傷害,具體分為ⅰ級和ⅱ級輕傷;
(三)輕傷,是指對人體組織、器官造成輕傷的傷害。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人身傷害賠償標準是:
1,醫藥費。醫療費用的賠償壹般應以當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為依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鑒定;
2.失去的時間。被害人失蹤工作的日期,應當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確定;
3.夥食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按住院天數補償;
4.護理費。被害人被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壹般應通過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進行鑒定;
5.交通費用。受害人到當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應當補償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用;
6.住宿費。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被害人,因醫院床位不足或其他原因確需等待治療,且傷情不允許其回國,或往返家中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應補償其本人及必要護理人員的住宿費;
7.營養費。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費用可酌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