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法關於保險公司破產處理的原文:
1,第89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公司
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
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依法分立、合並或者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2.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經國務院保監會批準。
監管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和解或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二,壹旦保險公司破產或倒閉,人們的保險單有兩個去處:
1,,轉讓給其他願意接手兼並重組的保險公司,保險合同隨之轉讓,保單繼續有效;
2.如果業績差到沒有其他保險公司願意接手,也沒關系。政府會安排後路,國務院會專門指定有實力的保險公司接手。
擴展數據:
保險法是指所有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主要包括保險合同法、保險組織法、保險監管法等。壹切與保險的組織、保險的對象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關的法律規範都是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65438+1995年6月30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根據2002年10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於2009年2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壹次修正通過。會議根據2004年8月31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進行修改,並根據2006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進行第三次修改。
參考資料:
百度保險法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