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購買保險,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1.未給員工購買保險: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員工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每服務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2.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事項如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在壹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的,無需為此支付賠償金。壹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期限。用人單位超過壹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如果公司不支付,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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