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壹次性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被保險人出具保險單和保險標誌。保險單和保險標誌應當註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保險期間、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電話。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誌。保險標誌的樣式全國統壹。保險單和保險標誌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或者保險標誌。
第十九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並提供上壹年度的保險單。
擴展數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規定》第三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規定投保,並處以按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付保險費兩倍的罰款。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第四十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標明保險標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百度百科-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