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七十條規定,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保險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編制計劃;
(四)投資者的營業執照或其他背景資料,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壹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投資者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其本人認可的證明;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三條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銀行與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銀行應向保險公司索取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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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主要股東持續盈利,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經營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九條設立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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