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國在1993頒布的《公司法》中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采取行政許可,即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但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采取行政許可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壹是審批程序的參與增加了公司設立成本,導致設立效率低下,從而人為拖延了公司進入市場的機會,創始人不堪重負。二是審批制導致了行政機關對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過度幹預,造成行政機關在市場競爭中實際上扮演了教練的角色,掌握了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生殺大權,造成了對經濟的行政幹預。第三,行政機關的審批往往限制了許多有壹定風險但潛力巨大的股份公司進入市場,使資本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削弱了市場的活力。第四,審批制度的標準模糊不透明,是否設立公司完全掌握在行政機關手中,導致行政機關濫用審批權限,滋生腐敗。壹些行政機關不行賄就幹脆不批編制,導致腐敗橫行。壹些創始人為了成立公司,不得不千方百計迎合行政機關,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綜上所述,2006年6月5438+10月生效的新《公司法》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原則由行政許可改為嚴格準則,即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章程條件並報送登記機關即可。可見,嚴格的規範主義不僅最大限度地減少了行政幹預,也符合“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的法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