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物權法還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制度的核心是國家所有權,由國務院行使。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不會因為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不同而發生變化。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指以礦業權有償取得和礦產資源有償開采為主要內容的制度。采礦權有償取得表現為支付探礦權、采礦權的使用費和價款。礦產資源有償開采表現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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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資源管理實用手冊
礦產資源規劃系統。是指以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礦產資源為主線,以“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為原則的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是對壹定時期內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在總量、結構、布局和時序上的總體安排。
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許可制度。是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探礦權、采礦權必須經過核準登記的管理制度。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統壹的登記管理制度。勘查或者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並頒發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和保護體系。是指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年報、“三率”(采礦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指標制定與考核、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監管年檢、礦產監管制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礦產監察員和礦山企業地質測量機構應當按照統壹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進行監督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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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監管:內容包括勘查投資、勘查範圍、勘查施工、違法勘查等。
礦業監管:內容包括開采範圍、資源利用、礦山儲量監管、礦山環境、依法繳納、非法開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