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業務範圍是指保險公司的原保險業務,不包括再保險業務、保險資金運用業務和代理銷售其他保險公司的產品。
中國保監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根據保險業務的性質和風險特征,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分為基礎業務和延伸業務兩個層次。
第五條財產保險公司的基本業務包括以下五項:
(壹)機動車保險,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
(2)企業/家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特殊風險保險除外);
(3)責任保險;
(4)船舶/貨運保險;
(5)短期健康/意外保險。
第六條財產保險公司的延伸業務包括以下四項:
(壹)農業保險;
(二)特殊風險保險,包括航空航天保險、海洋開發保險、油氣保險和核保險;
(3)信用保證保險;
(4)投資保險。
第七條人身保險公司的基本業務包括以下五項:
(壹)普通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
(2)健康保險;
(3)意外傷害保險;
(4)分紅保險;
(5)萬能險。
第八條人身保險公司的延伸業務包括以下兩項:
(壹)投資連結保險。
(2)變額年金。第九條新設保險公司只能申請基礎業務。
第十條新設財產保險公司申請基礎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的,只能申請壹項基礎業務;
(二)基礎業務每增加壹項,註冊資本增加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壹條新設人身保險公司申請基礎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的,只能申請第壹項至第三項中的壹項;
(二)前三項中每增加壹項,註冊資本增加不少於人民幣2億元;
(三)申請人申請前三項和第四項、第五項之壹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
(四)申請全部基礎業務,註冊資本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
(五)申請第四項和第五項的,必須同時申請前三項;
(六)申請第二、四、五項的,應當具有專門的內部控制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保險公司變更業務範圍,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在取得前三項基礎業務業務資格後,方可申請增加拓展業務,且每次申請不得超過壹項,兩次申請間隔時間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十四條財產保險公司申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連續經營超過三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二)最近三年末平均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四)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公司申請開辦農業保險業務,應當在完成業務範圍變更後,依法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申請。
第十五條財產保險公司申請經營特殊風險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連續經營超過三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二)最近三年末平均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要求,上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或B類;
(五)具有專門的內部控制系統、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六)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財產保險公司申請經營信用保證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連續經營超過三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二)最近三年末平均凈資產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要求,上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或B類;
(五)具有專門的內部控制系統、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六)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財產保險公司申請經營投資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連續經營超過三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二)最近3年年末平均凈資產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且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總和;
(三)上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要求,上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或B類;
(五)具有專門的內部控制系統、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六)有獨立的資金運用管理部門,建立完善的資金運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七)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人身保險公司申請投資連結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連續經營超過三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二)最近三年末平均凈資產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要求,上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或B類;
(五)具有專門的內部控制系統、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六)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人身保險公司申請變額年金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連續經營超過六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二)獲準從事投資連結保險業務滿三年;
(三)最近三年末平均凈資產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
(四)上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五)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要求,上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或B類;
(六)具有專門的內部控制系統、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七)具有穩定的投資管理團隊和穩定的過往投資業績;
(八)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或者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以依法責令其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限制其業務範圍。
第二十壹條中國保監會責令保險公司停止接受新業務、限制業務範圍或者主動申請縮小業務範圍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妥善處理現有業務,繼續履行承保責任,或者將業務轉讓給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第二十二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新設保險公司申請經營健康保險業務、分紅險業務或者萬能險業務,應當提供專門的內部控制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等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變更業務範圍,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股東大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
(二)變更經營範圍的可行性報告;
(三)專項內部控制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的證明材料;
(四)財產保險公司申請投資型保險業務的,還應當提供獨立的資金運用管理部門、資金運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管理制度的證明材料;
(五)人身保險公司申請投資連結保險業務或者變額年金業務的,還應當提供投資管理團隊和過往投資業績的證明材料;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屬財產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和專業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專業保險公司經營主營業務以外的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非法經營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