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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托業與銀行合作簡介

壹、信托企業與銀行合作背景(1)業務手段上的互補性。

在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體制下,信托企業具有獨特的制度優勢,是我國唯壹可以跨產業、貨幣、資本三大市場直接投融資的金融機構,因此業務手段多樣靈活。

但由於我國整體經濟進步水平較低、融資成本高、營業網點少等因素,以及我國信托企業長期定位不清,其行業規模較小,專業能力有待提高,項目資源相對匱乏。雖然在目前的政策環境下,銀行的金融功能和相關資源非常強大,但在業務模式和領域上存在壹定的政策約束。最突出的是業務邊界非常嚴格。除了存貸款等傳統業務,創新業務需要復雜的程序和嚴格的約束。此外,服務手段的匱乏構成了開放格局下我國商業銀行在與海外金融機構競爭中的劣勢。雖然近年來我們壹直在探索並積極接近市場,但仍然存在壹些不可逾越的政策障礙。

正是由於上述信托企業和銀行各自的優勢和局限性,政策約束不同,使得它們的經營方式具有很強的互補性。如果運用得當,必將實現優勢互補,合作共贏。

(二)行業重疊由於歷史淵源和當前特定的市場環境,大多數信托企業作為地方金融機構,選擇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和證券作為信托業務的重點領域,具有明顯的周期性,而基礎設施信托產品具有信譽好、危機低等諸多優勢,壹直是信托業務中市場空間廣闊、需求巨大的產品。銀行資金緊急投向基礎設施、基礎產業、支柱產業及其配套項目、房地產開發貸款、住房抵押貸款等重點服務領域。,與信托企業的關鍵業務領域有很強的重合性,兩類金融機構部分關鍵業務的市場定位非常接近,為雙方業務合作奠定了較為堅實的基礎。

(3)業務範圍相關。根據《信托業管理辦法》,信托企業的業務範圍緊急包括委托資金的信托;動產信托;房地產信托;證券信托;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信托;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企業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管理企業資產重組、並購、項目融資、企業財富管理、財務咨詢等業務;受委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其他中間業務和自有資金投融資業務。

信托企業上述廣泛而獨特的業務手段和業務範圍,為與銀行的深度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平臺。它們既可以靈活運用信托的融資功能,直接為銀行開展的各種傳統貸款業務提供多樣化的融資渠道,又可以結合信托的其他功能,與銀行創新的聯合貸款、銀團緊密結合,不斷進行金融創新,為銀行建立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籌集和引導社會資金用於經濟建設。

二是信托企業和銀行迫切的合作方式和動機。信托企業與銀行的合作原本是基於信托企業的實際需求,所以大多以信托企業作為緊急發起人,明顯具有單向性和不平衡性。隨著信托企業自身實力和業務能力的加強,以及信托制度優勢的逐步顯現,雙方的合作逐漸呈現出互動、雙向的特點。銀行利用信托獨特的制度安排和靈活的金融手段,主動與信托企業合作,積極參與金融信托產品的創新,甚至用信托思維解決了許多復雜的問題,創造了更多新的金融產品。具體來看,目前信托企業與銀行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合作:

(壹)銀行代理信托資金收付信托事業不能設立分支機構,沒有營業網點和客戶優勢。當遇到較大的資金需求時,單靠自己的力量往往難以完成。自2002年愛建信托發行首只信托產品以來,大多數信托企業都選擇銀行作為其信托資金收付的金融機構。壹方面,他們利用了眾多銀行網點的便利;另壹方面,憑借銀行在社會上的良好口碑,信托產品可以很快被投資者接受和認可。對於銀行來說,理財產品的長期穩定發行意義重大。通過發行理財產品,增加金融品種,提高客戶資金回報率,穩定老客戶,吸引新客戶。但由於業務模式和業務領域政策的影響,銀行自身財務投入有限,產品收益和資金投入有壹定的局限性。正因為如此,銀行理財產品的業務壹直不穩定。由於運作方式的靈活性,信托企業可以提供收益相對較高、危機可控的股權信托產品。銀行通過代理銷售信托產品,可以滿足不同危機偏好投資者的金融需求,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另壹方面,可以通過收取代理銷售費來增加中間業務收入。

這種合作模式很好地利用了信托企業和銀行各自的優勢,合作空間更加廣闊。

(二)銀行托管信托資產信托企業在發展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方面不斷進步和規範,委托銀行托管是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壹。根據《信托企業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信托計劃的資金應當進行托管。非現金信托財產,信托當事人可以約定實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托計劃存續期間,信托企業應當選擇壹家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目前新成立的資金信托都是委托銀行保管信托資金。由於信托資金規模可觀,信托企業會與指定的商業銀行合作,保管募集的信托資金,可以大大增加商業銀行的資產。而且由於信托企業在開展資金信托業務時壹般會設計嚴格的危機防範措施,要求資金使用人提供相應的抵押、質押等擔保,以保證到期信托資金的安全,因此這部分增加的資產是危機低的優良資產。

這種合作模式之所以迫切,是因為監管政策具有規範性、強制性和單向性,信托企業處於被動地位。

(三)信托受益權質押融資業務為解決信托產品的流動性問題,信托企業與商業銀行創新推出信托產品銀行質押貸款業務。該業務的發展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了制約信托進度的流動性問題,創造了信托企業、商業銀行和客戶的“多贏”局面。信托產品的銀行質押貸款業務基於信托企業與商業銀行的協議。在信托期間,委托人可以憑信托合同向指定的商業銀行申請貸款。貸款申請金額根據信托項目狀況和信托合同標的物確定,最高可達合同標的物的95%。

通過與商業銀行的合作,信托企業可以增強信托產品的流動性,適當降低投資者的預期收益,從而在壹定程度上拓展業務機會,提高市場份額,同時為客戶提供更加全面的金融服務;商業銀行可以獲得壹批優質信貸資產,增加資產規模;委托人滿足了信托期間變現信托資金的現實需求,因此可以說信托產品銀行質押貸款業務是名副其實的雙贏之舉。

(四)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以《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管理辦法》為基礎。目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核心充足率不得低於4%。如果資本嚴重不足(資本充足率低於4%,或者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2%),監管部門應當對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調整,甚至可以對其進行接管或重組或撤銷。雖然壹些商業銀行通過發行配股、可轉債或次級債充實了資本,但大規模融資容易導致市場負效應,發行次級債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資本不足的問題。通過與信托投資企業這種天然的特殊目的載體合作,對部分優質資產實施資產證券化操作,可以將貸款從表內轉移到表外。因為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並沒有增加,銀行在擴大業務的過程中不需要通過增資來解決資本充足率的問題。

目前銀行資產負債期限明顯不匹配,導致流動性危機日益加劇。信托企業將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中長期貸款轉化為表外資產,同時獲得流動性較高的現金資產,從而消除或緩解商業銀行流動性危機的壓力。

同時,通過信貸資產轉讓信托模式,商業銀行可以以部分利差的成本提前收回本金,也可以提高資產的流動性,提高貸款的周轉率,增加銀行的收益率。利用特殊目的信托運作信貸資產證券化,為銀行建立了壹個全新的資產負債管理平臺。銀行可以根據流動性、收益性和安全性的需求靈活做出安排,信托企業可以從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始逐步建立創新的業務模式。

在這種合作模式中,信托企業作為特殊目的載體發揮重要作用,增加資產管理規模,利潤較低,而銀行主動性強,有現實需求。

(五)項目聯合融資目前,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政策。銀行資金不能用於項目資本金,對信托資金的使用也沒有限制。所以他們的業務互補性很強。對於壹些銀行看好但資本金不足的項目,可以推薦給信托企業,由信托企業在危機可控的情況下為項目提供資本金股權融資。項目資金到位後,銀行會根據項目進度發放項目貸款。因為是銀行認可的項目和客戶,為了推動信托企業的融資進度,銀行可能會對項目的後續貸款做出承諾。這種合作模式集中在基礎設施和房地產項目上,尤其是在國家推出4萬億投資計劃啟動內需的宏觀背景下。大型基建項目資金需求巨大,僅靠自籌和財政資金無法滿足,這為信托企業提供了業務進步的良機。

(六)銀信互聯金融《集合資金信托事業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信托事業設立信托計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委托人是合格投資者;(二)參與信托計劃的委托人是唯壹受益人;(三)單個信托計劃自然人數量不超過50人,合格機構投資者數量不限。”鑒於信托企業的急用客戶為自然人客戶,以及我國經濟進步水平的實際情況,再加上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起點低,沒有人數限制,信托企業的大型融資項目需要與銀行對接,即通過雙層信托和銀信對接。

對於銀行批準的項目貸款,銀行在考慮貸款額度、資本充足率等問題時,也會和信托企業做銀信對接產品。銀信掛鉤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將募集的理財資金與信托企業存量信托項目直接對接的產品。在與信托企業專業分工的基礎上,實現高效率、低成本,將交易危機降到最低。由於銀信掛鉤理財業務嚴格定位於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投資信托項目形成的資產也嚴格定義為表外資產,真正實現了危機隔離、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因此,銀信掛鉤理財業務才是商業銀行真正的表外資產管理業務,根本不需要占用商業銀行的頭寸或其他資產。

這種合作模式巧妙地利用了雙層信托的原理,將信托企業與銀行緊密聯系在壹起。自2005年第壹只銀信合作產品問世以來,短短幾年間,銀信合作市場發展迅速,規模日益龐大。據公開資料統計,2008年6月65438+10月至6月65438+10月,銀信聯合發行的理財產品總數為2553款,預計全年發行的理財產品總數將超過3200款。由於部分商業銀行尚未披露其單款產品的具體發行規模,按照年度統計樣本測算的平均發行規模,2008年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的整體發行規模將超過8000億元。如果加上非公開信息的理財產品,2008年銀信合作整體規模將超過1萬億元。

(七)股權相互滲透隨著信托企業和銀行創新業務領域的不斷拓展,金融混業經營趨勢越來越明顯。相信銀行和信托公司的合作方式會越來越多,合作的廣度和深度也會越來越大。加強銀行與信托公司的合作,拓寬雙方的業務範圍,是實現金融創新的必然途徑。2005年,天津信托推出“渤海銀行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資金用於與其他合格投資者共同發起設立渤海銀行,募集5億元購買渤海銀行10股權,期限20年。另壹方面,銀行為了延伸業務範圍,增強業務競爭手段,紛紛收購信托企業。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8年3月,中國金融機構已經或正在洽談收購的信托企業有7家,分別是湖北信托、中誠信托、中融信托、陜國投、北方信托、新疆國投、浙江國投。其中,交通銀行收購了湖北SDIC,民生銀行收購了陜西SDIC,建行投資了浙江SDIC。信托對中國人壽的收購已進入實質性階段,華融資產管理企業與新疆SDIC、中國工商銀行、中融信托的重組正在實施中。外國金融機構也對中國的信托業虎視眈眈。巴克萊集團入股新華信托將獲得中國銀監會批準。蘇格蘭皇家銀行已選擇入駐Su I Trust,英國安石投資已與北國投資簽署戰略合作備忘錄。

三。相關政策建議(壹)完善信托業配套法規目前實施的信托法是信托關系法,不是信托法,信托業缺乏統壹的實施標準。歐美等信托業發達國家制定了較為完備的信托法律法規體系。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方面,要明確信托、信托業和信托機構的法律邊界,推進信托業法等法律的立法進程。

(二)統壹的信托監管制度目前,銀行的理財業務、證券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保險公司的投連險業務、基金管理公司的資金管理業務,都是利用信托原理廣泛開展理財業務,實際上都是典型的信托理財業務。由於不同的金融機構由不同的監管部門監管,導致“條塊分割、多策並舉”,在資金門檻、投資者數量、業務限制等方面的監管標準不統壹,造成各類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競爭條件事實上的不平等,金融秩序混亂。相對而言,信托企業開展信托業務的監管是金融行業中最嚴格的。

(三)建立信托財產登記制度信托登記是設立物權信托的必要條件。《信托法》第10條規定:“設立信托,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信托財產應當登記的,應當依法登記。未按照前款規範進行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如果不補辦,信托就不生效。”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缺失使信托企業在辦理信托業務時面臨困難,導致信托設立出現法律危機,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護處於不確定狀態。如果這種情況持續下去,會影響信托業的進步。

(四)完善信托業稅收制度在信托稅收制度方面,對信托主體地位的確定還存在壹些分歧,相關稅收政策遲遲沒有出臺。信托對象形式多樣,信托關系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現有的財產和會計制度沒有對信托作出相應的規定,必然導致重復征稅和稅制不明確,給各類信托業務的發展帶來困難。建議國家制定專門的信托業務稅收管理辦法,促進我國信托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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