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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月日在公司網站上公布。

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在其網站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信息披露報告。

2065438+2009保監會2月26日發布的《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明確,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刊登年度信息披露報告。12年6月實施的《辦法》也對未上市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確要求。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企業互聯網站,並將其作為信息披露的主要載體之壹。《辦法》對不同類型的信息披露規定了不同的披露方式和時間:壹是保險公司基本信息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網站上披露,並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二是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刊登在公司互聯網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三、重大事件應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公司互聯網網站上公布。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管理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和重大事項信息。保險公司發生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披露交易對手、定價政策、交易目的、交易的內部審批流程、交易對公司當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以及獨立董事的意見。

《辦法》特別要求保險公司披露償付能力信息,確保公眾了解公司的資本運作和保單的償付能力。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應當具體說明原因。此外,保險公司的重大戰略投資、重大理賠或重大投資損失也需要披露。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由於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與公眾利益相關性強,市場要求保險公司披露的信息比其他公司更多,因此制定本辦法,以進壹步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和保險監管體系,提高保險市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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