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9保監會2月26日發布的《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明確,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刊登年度信息披露報告。12年6月實施的《辦法》也對未上市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確要求。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企業互聯網站,並將其作為信息披露的主要載體之壹。《辦法》對不同類型的信息披露規定了不同的披露方式和時間:壹是保險公司基本信息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網站上披露,並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二是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刊登在公司互聯網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三、重大事件應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公司互聯網網站上公布。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管理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和重大事項信息。保險公司發生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披露交易對手、定價政策、交易目的、交易的內部審批流程、交易對公司當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以及獨立董事的意見。
《辦法》特別要求保險公司披露償付能力信息,確保公眾了解公司的資本運作和保單的償付能力。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應當具體說明原因。此外,保險公司的重大戰略投資、重大理賠或重大投資損失也需要披露。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由於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與公眾利益相關性強,市場要求保險公司披露的信息比其他公司更多,因此制定本辦法,以進壹步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和保險監管體系,提高保險市場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