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準和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保險營銷服務機構。第三條營銷服務部的名稱為XX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分公司(全稱)XX營銷服務部。第四條保險公司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合理設置營銷服務部。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在其營業區域外設立營銷服務部。第五條設立營銷服務部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主要負責人應從事保險工作3年以上,並具備相應的組織管理能力;
(二)與其職能相適應的辦公設備和人員;
(三)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場所。第六條申請設立營銷服務部,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壹式三份:
(壹)設立營銷服務部的申請文件;
(二)營銷服務部申報表;
(三)營銷服務部的設立方案;
(四)內部管理制度;
(五)擬任主要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
(六)辦公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七)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條營銷服務部的業務範圍:
(壹)對營銷人員進行培訓和日常管理;
(二)收取營銷員收取的保險費、保險單等單據;
(三)分發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保險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
(四)接受客戶查詢和投訴;
(五)保險公司核保、營銷服務部可以打印保單;
(六)經保險公司授權,營銷服務部可以從事部分險種的查勘和理賠工作。第八條設立營銷服務部,或者變更名稱、營業場所、主要負責人、業務範圍的,應當報經保險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批準。其中,申請設立或者變更名稱的,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同意變更名稱的證明文件。第九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依法批準的,頒發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第十條營銷服務部應當持有《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保險服務業務。
《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正本應當懸掛在營銷服務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
保險公司註銷營銷服務部,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交回《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第十壹條未經批準或者登記,擅自設立營銷服務機構從事保險營銷服務活動的,由中國保監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保險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事項的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更換負責人,並依法處以罰款,直至沒收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被沒收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營銷服務部違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保險公司設立的農村代理站、壽險營銷部等服務網點,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壹個月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