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本案中,用人單位無視法律,隨意處理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不按實際勞動關系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造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違法、不規範。根據事實,勞動者與B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並未與勞動者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從工作第二個月起至壹年內應獲得二倍的月工資。如果企業未能規避風險或對勞動者權益保護不夠重視,給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勞動者可以及時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要求確認事實勞動關系,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並補繳社保差額和工資差額。建議員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公司與勞動關系與實際勞動關系壹致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對員工進行補償。如果溝通無法達成壹致,建議及時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根據險種確定社會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