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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壹家公司工作了12年,現在被辭退。公司應該怎麽補償我?

用人單位與妳解除(辭退)勞動關系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而沒有支付給妳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詳細咨詢可以聯系我:

1.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與妳解除勞動關系,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妳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妳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應當支付妳兩個月的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與妳解除勞動關系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向妳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支付妳壹個月的工資;

3.如果妳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者提前通知妳與妳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的;

(2)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壹)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生產發生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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