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加強債券投資信用風險管理,建立保險機構內部信用評級體系,規範信用評級程序和方法,我會制定了《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現印發給妳們,並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壹、公司應高度重視信用風險管理,按照《指引》的相關要求,建立和完善內部信用評級體系。
二。各公司應嚴格執行信用評級制度,規範操作程序。中國保監會將檢查各保險機構信用評級體系的建設和實施情況。
三、公司應加強信用風險研究,通過信用評級、持續跟蹤分析和評估,有效防範信用風險。
請認真遵守。
附件: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
二○○七年壹月八日
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第壹條為加強債券投資信用風險管理,建立保險機構內部信用評級體系(以下簡稱信用評級體系),規範評級程序和方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保險機構投資各類債券應當進行內部信用評級(以下簡稱信用評級)。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及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債券可免於信用評級。
第三條信用評級包括發行人信用評級和債券信用評級。
第四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公司發展戰略,設立專門部門或者崗位,配備職業經理人,借鑒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制度和程序,建立信用評估模型,完善信用評級體系。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機構信用評級體系建設和運行情況實施分類監管。第六條信用評級應遵循以下原則:
(1)真實性和壹致性原則。評級人員應當核實評級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確保基礎數據、指標口徑、評級方法和評價標準的壹致性;
(2)獨立性和客觀性原則。評級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不受發行人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利影響;
(3)謹慎性和審慎性原則。評級人員應充分考慮宏觀經濟、特定行業和債券發行人經營管理可能出現的波動,全面審慎評估債券發行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債券的風險收益狀況及其他風險。
第七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級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信用評級管理系統主要包括:
(壹)議事規則和信用評級程序;
(二)信用評級方法細則。
(三)信用評級報告指引。
(四)評級人員操作規範;
(5)盡職調查制度;
(6)跟蹤評級和復評制度;
(七)防火墻系統與其他系統避免利益沖突;
(八)其他制度。
第八條信用評級部門應至少由兩名專業人員組成。信用評級專業人員應具備金融知識和財務分析能力,負責人應具備相關工作經驗。
第九條信用評級部門或崗位應明確職責,避免與其他部門發生業務交叉。信用評級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投資交易。
第十條信用評級應當采用國內外通用的評級定義和符號體系。原則上分為投資級、投機級、違約級三個等級,每個等級又分為幾個等級。
第十壹條信用評級部門或崗位應當規範評級信息的管理和使用,逐步完善評級信息數據庫,持續積累違約事件、違約率、違約回收率、信用穩定性等信息和數據,並作為管理資源長期保存。
第十二條信用評級部門或崗位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整理相關原始資料、評級材料和信用評級報告。
第十三條信用評級的基本流程包括信息收集、調查訪談、初步評估、提交報告和跟蹤評級。
第十四條保險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媒體信息和其他公開資料,廣泛積累各類數據作為信用評級的基礎信息。
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積極與發行人溝通,了解其業務經營、財務計劃、管理政策及其他影響信用評級的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實地調查獲取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信用評級人員應嚴格審查獲得的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信息不完整或者有虛假陳述的,保險機構不得評級。
第十七條信用評級人員應當運用科學合理的評級方法,對評級對象進行分析研究,撰寫信用評級報告,初步評定信用等級,並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後形成信用評級結果,作為債券投資和風險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信用評級報告應逐級上報,並及時提交相關部門使用。風險管理部應對信用評級結果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保險機構應當跟蹤債券存續期間的評級變化。跟蹤評級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對信用等級較低的發行人應適當增加跟蹤評級頻率。
發行人出現資金鏈中斷問題,需要重復或多次發行債券,或發行人、擔保人、抵押物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保險機構應及時重新評估發行人及債券的信用等級。
第二十條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對債券市場的研究,分析信用評級、債券價格等相關因素,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壹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指標體系,規範評級程序和方法,詳細分析影響債券發行人信用評級的風險因素,評估其償付能力和償債意願,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二十二條償付能力評估包括單項評估和支持性評估。
單項評價主要分析發行人的外部環境、經營因素、內部風險管理和財務實力。
支持度評價主要分析發行人在宏觀經濟和股東單位中的地位、股東結構和政府支持程度,評價被評估對象在需要資金時獲得外部支持的能力。
發行人的法人機構位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應分析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主權風險。
第二十三條債券發行人評估償債意願時,應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壹)信用記錄,主要檢查發行人的歷史違約記錄;
(2)公司治理,主要考察股東背景及構成,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設立及履行情況,管理層決策及執行情況,關聯交易及履行監督情況,激勵約束機制等。
(三)發行人的素質和管理狀況,主要考察法定代表人素質、工作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
(4)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條保險機構應當審查債券發行人的財務管理政策,分析其總體發展目標和資本需求,並結合歷史記錄和業務發展評價其合理性。
第二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建立壹般財務狀況評價指標體系和特殊財務指標體系。
第二十六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可比性原則,根據不同行業的財務特點和風險狀況,建立和調整相關行業的財務評價基準,準確反映債券發行人的財務狀況。
第二十七條債券發行人為壹般工商企業,應重點關註其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發行人為商業銀行的,應重點關註影響其信用的外部環境、經營因素、內部管理風險和財務實力。(壹般工商企業和商業銀行主要評價方法見附件)
第二十八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發行人的信用狀況,結合債券及相關合同的特點,審查債務人償還債務的信用程度,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二十九條在評估債券及相關合同時,對債券發行人募集資金投向、項目現金流和綜合現金流、到期償債能力、還款及時性等進行評估。應進行調查,重點是與債券資金流向和收益相關的因素。
第三十條保險機構在確定債券信用等級時,應當重點關註債券的結算順序。
(1)擔保債券:包含抵押、質押、信用擔保等增信條件。本息償還順序優先於普通債券,其信用等級可能高於發行人。
(2)普通債券:無任何增信條件,本息償還順序優於次級債券和混合資本,信用等級壹般與發行人相當。
(3)次級債券:本息償還順序列在公司普通債務之後,優於混合資本和權益資本,信用等級壹般低於發行人。
(4)混合證券:在滿足壹定條件時,可以延期還本付息,償還順序高於權益資本,其信用等級壹般低於發行人,也低於次級債券。
第三十壹條第三方機構為發行人提供全部或部分債務擔保的,債券信用等級最高可與擔保人信用等級相當。
第三十二條債券含有抵押、質押、信用擔保等增信條件的,應當評估抵質押物的市場價值、流動性、抵質押比例,評估擔保人的信用狀況、承諾條件和還款及時性。
第三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審慎原則,對信用增級的作用設定壹定的限制,控制信用增級債券的信用等級。
第三十四條保險機構投資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根據發行人的信用評級,重點關註特定債券是否擔保、擔保的法律效力、擔保條件、不可逆性和擔保人的財務實力。
第三十五條保險機構投資短期融資券,應當根據發行人的信用等級,重點分析發行期內的行業走勢、現金流和資產流動性對本期債券的影響,以及發行人出現危機時采取融資措施償還債務的意願、方式和能力。
(1)短期融資券在發行期內的走勢分析,重點關註近期行業變化、發行人近期產品結構調整、新項目投產、在建工程建設等因素,分析近期發行人股權、組織結構、管理模式、高管人員、資產並購及出售等變化對其經營的影響。
(二)現金流量分析,重點關註發行人未來+0至2年的現金流量預測依據;根據未來兩年的收入、成本變化和投融資計劃,預測未來1至2年的現金流;分析在不利的經濟環境下,發債方對未來1至2年經濟活動現金流量的敏感性。
(3)資產流動性分析,重點關註發行人的資產結構、流動資產機構、資產周轉和應收賬款、存貨等資產的流動性。
第三十六條評級人員撰寫信用評級報告時,應當包括評級分析和評級結論。
第三十七條評級分析應簡要說明本次評級的評估過程和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發行人基本情況、所處行業、治理結構、經營分析、資本實力、財務狀況、風險因素、募集資金投向、償債保障能力、抗風險能力、發行人外部增信措施、債券合同條款、第三方潛在支持、債券收益率或風險溢價等方面的影響。關於信用評級。
第三十八條評級結論應明確信用評級的定義、評級結論的主要依據、發行人或債券的信用等級,並簡要說明評級對象的風險程度。
第三十九條信用跟蹤評級報告應與前次評級報告保持壹致,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壹)確定債券發行人和信用等級的依據發生的主要變化,以及對評估對象信用狀況的影響;
(二)重新確定發行人和債券的信用等級。
第四十條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報告應當註明報告日期。
第四十壹條保險機構應當參照本指引,制定其他債券發行人和債權投資工具的信用評級制度、程序和方法,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指引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