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窗口工作人員收到申請材料後,當場或在規定的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辦理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受理範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查:經辦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4.決定:經辦機關負責人根據審查意見在審批結果上簽字。批準申請的,辦理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辦理結果;不予批準的,辦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證書準備和遞送:證書準備完成後,將通過郵件遞送到地址。
法律依據:《食品衛生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的要求,並具備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衛生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並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三)具備控制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汙染的條件和措施;(四)符合衛生要求的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五)具有能夠檢驗食品的機構、人員和必要的儀器設備;(六)從業人員已通過崗前培訓和健康檢查;(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