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申請表如下:
正文部分是申請書的主體,先提出要求,再說明理由。理由要寫得客觀、充分,事項要寫得清楚、簡潔。
寫下“特此申請”、“懇請領導幫忙解決問題”、“望領導研究批準”等成語,也可以使用“從此處”、“敬禮”等禮貌用語。
簽名和日期
個人申請應寫清楚申請人姓名,單位申請應寫單位名稱並加蓋公章,並註明日期。
擴展數據:
公司不合法經營可以轉讓股權,但不能直接退股。當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且公司應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分配利潤條件時;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股東可以請求退股。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壹、股東代表訴訟的起訴條件
1.提起代表訴訟的原告為“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1)有權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必須是公司股東,非股東或者提起訴訟時已經喪失股東資格的人無權提起代表訴訟。
(2)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資格。為了防止個別股東隨意使用這壹訴訟權利,造成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疲於應對訴訟,無法集中精力管理和監督公司事務,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必要對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進行限制。
根據本條規定,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連續持股期限超過180日的,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的到期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股份65,438+0%以上是指兩個以上股東合計持有股份。
2.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提條件
股東提起代表訴訟前,應當依法先向上述有關公司機關提出請求,要求有關公司機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公司有關機關接到請求後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遲遲不履行職責,股東為維護公司利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這就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又稱公司內部救濟用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