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常見的保險信托模式有兩種。
第壹種模式是投保人設立信托,為自己購買保險,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設定為設立的信托。
第二種模式,委托人設立信托,信托公司同時作為保單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委托人作為保單的投保人。信托公司代表受托人支付保費並管理保單。當委托人(即保單的被保險人)身故時,信托公司為委托人管理理賠。第二種模式,委托人提前將部分財產放入信托,產生債務隔離的效果。如果委托人未來出現債務風險,已投入信托的資產將不會用於償債(前提是信托合法成立,且沒有惡意逃廢債務),從而避免資產用於償債導致的保費繳納斷流。此外,根據險種的不同,保險信托還可以分為身故保險信托和生存保險信托。身故保險信托是指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金會進入信托賬戶。生存金信托是指被保險人生存時,生存金和保險分紅進入信托賬戶,由信托公司統壹管理運營。
保險信托與家族信托的區別主要在於信托範圍不同、資金要求不同、杠桿不同、債務隔離不同。
1,杠桿不同:保險信托與普通家族信托相比,可以利用保險的杠桿實現財富放大,用更少的保費換取保額。
2.信托範圍不同:家族信托的範圍比保險信托更廣,除合同收益權外,還包括現金、股權、債權、不動產和貴重物品。3.資本金要求不同:家族信托資金起點按最低監管要求為654.38+00萬,保險信托資金要求較低。入門門檻是根據總保費或總保額來設定的。通常保險金額在500萬以上就可以進行保險信托。
4.債務隔離則不同:進入信托的資產與委托人的資產是隔離的。對於保險信托來說,在保險理賠之前,也就是保險金進入信托之前,信托的隔離功能是無法體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