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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防範保險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公司,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保險經紀業務經營單位。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人包括直接保險經紀人和再保險經紀人。

保險直接經紀是指保險經紀公司與投保人簽訂委托合同,基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照約定收取中介費用的經紀行為。

再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公司與原保險人簽訂委托合同,基於原保險人的利益,為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安排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照約定收取中介費用的經紀行為。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專門設立的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保險經紀公司。第五條保險經紀業務應當是依照本規定設立的保險經紀公司。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第六條保險經紀公司從事保險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誠信、公平競爭的原則。第七條保險經紀公司因辦理保險經紀業務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八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經紀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設立第九條保險經紀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第十條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或者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3)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00萬元的實繳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經紀人人數不得低於從業人數的壹半;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要求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保險經紀公司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經紀人”字樣。第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不能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第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

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考試的內容和方式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審查、調查談話、考試等。談話應當有記錄,談話記錄應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人員簽名。申請材料、檢查談話記錄和檢查結果是被檢查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中國保監會對被檢查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壹並存入被檢查人任職資格檔案。第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除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具有經濟、金融、保險、法律類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從事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10年以上,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第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第十六條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分析、公司發展思路、業務發展計劃和近三年盈利預測等。;

(3)公司框架,包括資本、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等。;

(四)編制計劃;

(五)籌建人員名單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簽名的無犯罪記錄和其他不良記錄聲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具有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經驗;

(三)無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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