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修改《公司法》,該法將於2014年3月起施行。
1,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除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分別應當達到3萬元、65438+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首次出資比例和貨幣出資比例。
2、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公司實收資本不再是登記事項。公司註冊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擴展數據: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1.公司註冊資本是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繳納或者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登記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註冊資本進行登記,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
3.公司註冊資本的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4.公司設立登記或註冊資本變更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證,並出具驗資證明。
5.《公司法》規定必須評估作價的出資,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由驗資機構驗證。
6.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以實物、工業產權或者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擁有所有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擁有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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