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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虛列費用怎麽處罰?

假中介業務——即原本來自其他銷售渠道的業務,主要是直銷團業務,轉移到中介機構(保險代理公司或經紀公司),保險公司以轉賬的方式向中介公司支付直銷業務無法支付的手續費,中介公司向保險公司開具中介業務手續費發票。然後中介公司在扣除壹定費用後將手續費以現金形式返還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返還的費用以現金形式支付給投保單位從事直銷業務的相關人員。假推銷員的生意也類似於此。

未實現費用——即虛構經營活動發生的費用,500元內某次培訓發生的費用支付給不能通過正常渠道支付的對象。想象中的人員和這個差不多。

保險公司之所以這麽做,是迫於市場競爭的壓力,通過商業賄賂來贏得業務。這種做法是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是保監會嚴厲查處和打擊的對象。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公司非法中介業務處罰辦法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編造虛假的中介業務,不得編造個人保險代理人信息,不得虛假分攤中介業務費用,不得編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虛假的中介業務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壹條保險公司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行為之壹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可以責令其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禁止相關責任人員壹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保險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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