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去年6月3日(11)到今年2月21,西藏巨浪三次上市浪莎股份。今年三季報顯示,西藏巨浪持有浪莎股份1928.89萬股,占浪莎股份總股本的19.84%,為第二大股東。
2.但西藏巨浪持有的浪莎股份86.45%已被質押。公告顯示,2016、17、2016440股、2065年3月27日西藏巨浪持有的浪莎股份965萬股在東北證券質押回購,產品名稱分別為明珠252號、明珠458號。
3.2017年6月29日和2017年8月2日,西藏巨浪又質押了286萬股。其中654.38+0.36萬股質押給明珠252,654.38+0.5萬股質押給明珠458。至此,西藏巨浪向明珠252號* *質押552.44萬股,向明珠458號* *質押1115萬股。
1.代表公司部分所有權的股份分為普通股、優先股和不完全股權。股份壹般有以下三層含義: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組成部分;
2.股份代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3.股票可以用股票價格的形式來表達其價值。
二、特點
1,股份金額,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為股份,每股金額相等,即股份體現壹定的價值,可以用貨幣計量;
2.股份平等,即同壹類別的每壹股份應享有相同的權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資本最基本的構成單位,每壹股都不能再細分;
4.股份的可轉讓性,即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比如《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股份分配是指公司根據發起人和/或其他認股人認購股份的情況,按照壹定的分配方式向認股人分配股份。認購總額超過發行總額的,應當按照壹定的原則確定分配方式。股份支付和股份分配是同壹活動的兩個方面。股份分配後,股東的姓名應當記載於股東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