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二十二條未取得許可證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萬元的,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壹百二十三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設立保險代理機構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撤銷,對出具虛假材料的投資者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相關投資者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
第壹百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並對該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給予警告。
第壹百二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撤銷許可決定,對保險代理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因客觀情況導致撤銷許可決定無實際意義或者無法執行的,對該機構處以3萬元罰款。
第壹百二十六條資格證書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頒發資格證書,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第壹百二十七條資格證書持有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依法吊銷資格證書,給予警告;該證書持有人3年內不得再次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第壹百二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對保險代理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批準分立、合並的;
(二)未經批準改變組織形式、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
第壹百二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對保險代理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繳納保證金的;
(二)未經批準動用保證金的。
第壹百三十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對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批準設立保險代理分公司的;
(二)未經批準聘任高級管理人員。
第壹百三十壹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2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罰款;對該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
(壹)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的;
(二)使用過期或無效許可證的。
第壹百三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公司及其業務人員有本規定第壹百零壹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壹百三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0萬元的,處2萬元罰款。
第壹百三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終止代理關系後,未將保險公司提供或者委托的各類文件、資料交付給保險公司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三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公司及其業務人員有本規定第壹百零二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65438+萬元罰款。
第壹百三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出具或者使用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發票、收據、保險單證等重要業務憑證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三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虛假理賠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2萬元罰款。
第壹百三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罰款;對該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設置專門賬簿或者業務檔案的;
(二)未開立獨立的保險費收繳賬戶的;
(三)從收取的保險費中扣繳代理費;
(四)接受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領取保險金或者保險金。
(五)違反有關對外投資或對外擔保規定的;
(六)代表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
第壹百三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超越代理範圍,損害保險公司合法權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壹百四十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按照本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
第壹百四十壹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
(二)拒絕或者阻礙依法檢查監督的。
第壹百四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罰款:
(壹)未按規定支付監管費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在清算報告中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
(三)違反本規定拒不交回許可證的。
第壹百四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54.38萬元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對業務人員進行保險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的;
(二)未按規定管理業務檔案或專用賬冊的;
(三)臨時負責人實際任職期限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變更登記手續的;
(五)未按規定履行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公眾的義務;
(六)未按照規定履行執業證書管理職責的。
第壹百四十四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保監會處以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公司登記簿或者保險代理業務賬簿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培訓和管理,教唆、誘導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從事保險違法行為的;
(三)向未取得許可證的機構支付保險代理費、傭金或者類似費用;
(四)發現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違法行為,未及時制止和糾正的;
(五)有本規定第八十四條所列行為之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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