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劇變
保險中介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壹部分,壹直受到嚴格管制,其變化取決於監管政策的調整。因此,對中介劇變的研究應該以對保險中介監管政策調整的研究為基礎。因此,有必要簡單介紹壹下保險中介的內部結構和中介代理車險的主體結構,作為鋪墊。
壹般來說,保險中介機構的內部結構分為三部分:個人保險代理人(以下簡稱“個人代理人”)、專業保險代理人(以下簡稱“專業代理人”)和兼職保險代理人(以下簡稱“兼業代理人”)。在保險中介代理車險的業務結構中,不同主體代理車險業務的基本格局是:壹是個人代理人全部代理車險業務,如中國人壽、中國平安等公司,其車險業務通過互生、交叉銷售的方式在其車險業務中占壹定比例;第二,幾乎所有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都是車險業務的代理人;第三,當代車商、駕校等機構是車險業務銷售的主力軍。此外,在車險理賠過程中,少數保險公估機構參與車險查勘理賠。
雖然近十年來保險中介監管政策的調整壹直在不斷變化,但最顯著的還是2005年9月2017日保監會發布的《關於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的意見》(201591號文件,以下簡稱“91號文件”)。從內容上看,《規劃》脫胎於91號文件,壹脈相承。所以《規劃》的學習是從91號文件的學習開始的。在91號文件的學習中,需要註意時間節點:壹是自2012年3月起,暫停汽車經銷商等非金融兼職機構的市場準入;二是2012年6月以來,專門機構市場準入門檻不斷提高;第三,2065438+2005年4月期間,《保險法》修訂,取消了保險監管部門設定的代人準入門檻,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等單位自主決定用人。當前和未來,保險中介的突變呈現出以下特點:
壹是保險中介增多,市場格局發生顛覆性變化。目前保險中介行業對未來保險中介的大趨勢看法不壹,但主要有兩種觀點:發展保險門店和發展獨立代理人。這壹觀點在方案中確實是提倡的,但目前的保險監管法律和實踐仍存在先天性障礙。這個研究的角度是為了更符合法律法規和市場。
在保險中介集團內部,由於業務的重疊和市場準入政策出臺的時滯,中介機構之間的業務存在蹺蹺板關系。主要表現在三點:壹是恢復兼職中介的審批,加劇中介之間的競爭。2065438+2006年5月,保監會發文恢復銀行保險兼業代理資格審批,實行法人機構持證上崗制度。由於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認證模式改革,持證人數看似大幅下降,但實際經營主體並未減少。即將恢復的非銀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審批,必然會使原本屬於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部分業務回歸車商等兼業代理機構。二是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結構發生變化,表現為法人機構市場準入明顯放緩,分支機構數量快速增加。從保險市場來看,由於法人機構的準入門檻較高,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牌照成為市場上的“搶手貨”,衍生出壹些專門從事牌照交易的券商,附屬分支機構占據了壹定的市場地位。再次,在個險代理人領域,隨著《保險法》(2015版)的實施,取消了保險監管部門對個險考試發證的制度,保險機構自主用人,個險團體數量迅速擴大。擴大後的世代集團必然會砍掉代理公司的壹部分業務份額。
二是對保險中介的專業技術能力要求更高,其職能發生了顛覆性的變化。相對於保險中介的實際表現,保險中介的作用只是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車險銷售的環節,既不能增加保險需求,也不能服務保險消費者進行理賠,從而抑制了保險中介的作用。根據該計劃,要求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提升專業技術能力,在風險定價、產品開發、防災防損、反保險欺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並提供增值服務。現實與未來需求之間,保險中介人的專業技術能力亟待提升。
第三,保險中介監管更側重於宏觀領域。方案中只涉及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保險中介監管的內容需要在91號文件中找到。按照保監會提出的“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監管理念,降低保險中介機構準入門檻,加強市場行為監管應成為主旋律。具體到保險中介開展中介車險業務,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將成為重中之重。
汽車保險上路了
今年6月,第三批商業車險改革試點大幕拉開,這標誌著我國新壹輪商業車險業務規則在全國範圍內全面鋪開。從整體情況來看,商業車險的保費價格具有普遍性,但在操作過程中也有很多“不可告人的秘密”。具體表現:
首先,競爭加劇。車險管理新規的實施,擴大了保險責任範圍,進壹步理順了代位求償流程,引入了“零整比”費率因子,為完善車險管理和車險消費體驗奠定了制度基礎。
同時,車險市場存在車險手續費上漲、車險綜合費用率上升、賠付率下降等現象。競爭加劇的原因包括新車增速低於往年,經營車險的保險公司數量持續增加。
繼續追蹤車險費用的去向,不難發現,其中壹部分回到了真正的車險消費者手中,壹部分流入了政府機關、車隊等保險業務管理者手中,壹部分落入了保險代理業務的車商等機構手中。
第二是缺乏風險控制。筆者在分析了大量交通事故和車險理賠的原因後發現,很多原因很簡單,當事人只要稍加註意就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交通事故原因的單壹性反映了當事人的交通法律法規意識薄弱,保險公司在車險經營過程中缺乏風險管控。相反,在車險的銷售過程中,要努力宣傳和提高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額。
第三是缺乏自救。回頭看,2006年商業車險改革後,車險市場費用上漲。2008年前後,省級保險行業協會實行自律。2009年,保險監管部門出臺了規範理賠等文件,這在壹定程度上形成了遏制車險費用上漲的合力。但從2010左右開始,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開展反壟斷調查,對保險行業協會和參與的保險公司進行重罰,包括限制車險折扣和傭金比例。多家保險行業協會已刪除相關內容。新壹輪車險改革後,車險市場傭金比例提高,沒有自律公約的阻隔,更談不上內部自律。雖然《保險法》禁止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向被保險人支付其他利益,但如果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達成默契,查處違規行為的難度會更大。
出路
車險管理是國民經濟建設的壹個子領域,研究其發展變化要充分考慮外部環境、公司風險管控等因素。
壹是優化發展理念,改善營商環境。《規劃》第八章中提到,要加強與醫療衛生部門、道路交通部門等部門的溝通協調,進壹步擴大行業共享數據來源。從理論上講,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對車險管理有雙刃劍的作用。壹方面,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可以直接降低賠付率;另壹方面,由於交通事故的減少,車險需求受到抑制。但與國外數據相比,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的絕對數量、相對數量和事故後果都不容樂觀。具體到車險管理,車險的概率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密切相關。保險業建立車險管理的根本出路在於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
二是深化車險改革,提升業務能力。《方案》第二章中提到,通過全面推進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將從根本上改變費率因素在商業車險業務規則中的權重,由現行的從因素變為從因素,客觀上要求保險公司根據車險客戶的具體情況,對不同客戶的風險進行評估, 從而在保險公司和客戶之間建立直接聯系,這必然會提高直銷的比例,降低保險中介的比例。 可以預見,商業車險條款和費率改革越快,車險營銷對保險中介的需求下降越快;商業車險條款和費率改革力度越大,車險營銷脫媒速度越快。
三是推動監管轉型,引領理性發展。2016起,保險監管部門推出“償二代”監管。監管部門更加重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更加重視宏觀審慎監管,更加重視市場行為監管。至於車險費用的高低,個別保險公司的盈虧,這些問題屬於保險市場經營者自己。
車險市場與保險的互動變化是壹個漸進的過程,涉及的問題也要根據保險監管和金融監管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從保險業的“規劃”來看,更多的是意在通過充分發揮車險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為更多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人提供賠償。這是發展車險經營的根本目的和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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