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企業法人登記和工商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
上級登記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
第七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下列企業的登記管理:
(壹)經國務院批準或經行業歸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由國務院各部門和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
(二)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由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批。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下列企業的登記管理:
(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經行業歸口管理部門批準,由政府部門和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審批政府各部門設立的從事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有關規定劃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第九條市、縣、區(指縣級以上市轄區,下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第七條、第八條所列企業以外的企業登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