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中國的保險公司和銀行在投資範圍和形式方面有許多法律和行業限制。例如,《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保險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保險業、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和銀行、證券、信托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顯然,我國的銀行、保險、證券、信托四大金融行業是分業管理、分業經營的,相互之間設置了防火墻。銀行不能做證券業務,保險公司不能做證券業務,信托公司不能做證券業務。但是,這些“金剛”也需要證券行業的發展。我們做什麽呢逃避與改革,幹談。但是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這樣做可能是違法的,所以腦子聰明的人就通過發展渠道和工具繞道進入了證券行業。資產管理計劃是最好的工具和渠道。
法律上有人認為資產管理計劃是壹種委托關系。壹方面,客戶委托銀行為其理財獲取更好的收益;另壹方面,銀行委托券商管理其理財產品,實現保值增值;而保險公司委托經紀人管理其萬能險保費或準備金和保費。有人認為資產管理計劃是壹種信托關系,依據的是信托法。信托法律關系中有三方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資產管理計劃是基於信托關系建立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試行)》第二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特定基礎資產或資產組合產生的現金流為還款支持和信用增級,以結構化方式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顯然,資產管理計劃是以信用為基礎的,完全符合信托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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