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客戶,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及其他保險機構。
本辦法所稱受托人包括境內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境內受托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其他境內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依法設立並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托管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擔任托管人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客戶的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買的外匯資金以及上述資金境外投資形成的資產。第四條除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委托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受托人和托管人按照約定分別負責保險資金境外投資運營和托管監管。第五條受托投資托管的保險資金不同於受托人、托管人所有的財產,不得歸入受托人、托管人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除因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活動產生的債務等法定情形外,不得強制執行受托投資托管的保險資金。第六條客戶應當遵循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和資產負債匹配的原則,審慎投資,承擔投資風險。
受托人、托管人以及其他為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應當恪盡職守,按照約定嚴格履行誠實信用、審慎勤勉的義務。第七條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應當遵守境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並遵守境外相關法律法規。第八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政策,依法監督管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活動。
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管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相關的付匯額度、用匯等外匯事項。第二章資格第九條委托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資產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試行)》的規定;
(二)具有較強的投資管理能力、風險評估能力和投資績效評價能力;
(三)有明確的資產配置政策和策略,實行嚴格的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4)投資管理團隊運作規範,負責投資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從事金融或其他經濟工作65,438+00年以上;
(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償付能力充足率和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境內受托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委托管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從事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格;
(二)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嚴格的風險控制機制,具有良好的境外投資風險管理能力、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統和財務管理系統;
(四)具有經驗豐富的管理團隊,擅長境外投資和保險資產管理,配備壹定數量的投資專業人員,負責投資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從事金融或其他經濟工作65,438+00年以上;
(五)實收資本和凈資產不低於65,438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受托管理的資本和資產規模符合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六)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境外受托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受托管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根據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格;
(2)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實施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嚴格的風險控制機制、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統和財務管理系統,具備全面的風險管理能力;
(四)具有經驗豐富的管理團隊,擅長保險資產管理業務,配備壹定數量的專業投資人員,平均專業投資經驗超過65,438+00年;
(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和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資本規模和資產管理規模符合中國保監會的要求;
(七)購買與資產管理規模相適應的相關責任保險;
(八)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制度完善,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國金融監管機構簽署監管合作文件,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