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投資決議;
(二)主營業務規劃、投資規模及業務相關性;
(3)專業機構提供的財務顧問報告、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書;
(4)投資可行性報告、合規報告、關聯交易說明、後續管理方案和業務整合方案;
(五)經相關監管部門審計或有權機關認可的股東資格聲明;
(6)投資團隊及其管理經驗的說明;
(七)投資協議具備生效條件,特別是經相關監管機構或部門批準後生效;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中國保監會在審計期間,被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停止股權投資:
(壹)發生或面臨巨額虧損、巨額民事賠償、稅收政策調整等重大不利財務事項;
(2)發生或面臨核心業務人員大量流失、目標市場或核心業務喪失競爭力等重大不利變化;
(三)有關部門實施重大懲罰性監管措施;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可能對投資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不利事項。
重大股權投資的轉讓或退出應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說明轉讓或退出的原因和計劃,並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相關決議。
第三十壹條保險公司進行非重大股權投資或者投資基金投資的,應當在簽訂投資協議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除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六)、(八)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的投資決議;
(2)投資可行性報告、合規報告、關聯交易說明、後續管理計劃、法律意見書及投資協議或認購協議;
(三)投資機構和投資基金的評估報告。
中國保監會發現投資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辦法規定的,有權責令保險公司改正。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附以下書面材料:
(壹)投資情況;
(二)資本的運用;
(三)資產管理和運營;
(四)資產評估;
(五)資產質量和主要風險。
(六)重大突發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除上述內容外,年度報告還應說明投資收益及分配、資產確認及償付能力、投資能力變化等情況。,並附上經專業機構審計的相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投資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的年度報告。
第三十四條托管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企業股權和投資基金投資的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附以下材料:
(壹)保險資金的投資;
(二)投資合法合規;
(三)異常交易及註意事項;
(四)資產評估;
(五)主要風險狀況;
(6)涉及的關聯交易;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第三十五條中國保監會制定股權投資能力標準,保險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自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將對保險公司及相關投資機構的股權投資能力進行測試和監控。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市場需要,適當調整投資比例、相關當事人資格和提交的材料。保險資金股權投資企業相關方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相關材料應當符合監管要求,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進行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協助檢查。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存在重大經營問題或者存在重大投資風險,或者可能對金融體系、金融行業和金融市場產生不利影響的,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停止投資業務、限制投資比例、調整投資者、責令處置權益類資產、限制股東分紅和高管薪酬等監管措施。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後,未能持續符合第九條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責令其改正。
違規投資的企業股權資產,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得納入授權資產範圍。突發事件或者市場變化等非主觀因素導致企業股權投資比例超過本辦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規定調整投資比例。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資產評估標準、方法和風險因素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任職期間或者離任後,發現其投資企業股權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投資機構、專業機構運用保險資金參與股權投資活動,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監管或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將責令保險公司停止與該機構的業務往來,並商有關監管部門或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不得與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有業務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