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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改善資產配置,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資的債券,以及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委托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

本辦法所稱債券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發行的人民幣債券和外幣債券,包括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企業(公司)債券和其他符合規定的債券。

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政策,依法監督管理債券投資活動。

第二章資格

第四條保險公司投資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決策流程和內部控制機制,以及完善的債券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信用評級制度;

(二)建立了資產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墻機制,資金管理規範透明。

(三)合理設置債券研究、投資、交易、清算、會計、信用評估和風險管理等崗位;投資和交易由專人進行;

(四)具有債券投資經驗的專業人員不少於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債券投資經驗的專業人員不少於65,438+0人;信用評估專業人員不少於2人,其中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經驗的專業人員不少於1人;

(五)建立與債券投資業務相對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條保險資金投資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其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準。

第三章政府債券和準政府債券

第六條保險資金投資的政府債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全國及省級以上(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財政部門或其在中國境內的派出機構發行的以政府信用為基礎、以財政為支持的債券,包括中央政府債券和省級政府債券。

財政部代省級政府發行並代其支付的中央銀行票據和債券,按照中央政府債券投資規定執行。

保險資金投資省級政府債券的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七條保險資金投資的準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由特定機構發行的,信用等級與中央政府債券相當的債券。

由國家預算管理的中央政府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提供信用支持的債券,納入準政府債券管理。政策性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和次級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特定機構發行的特殊機構債券,適用準政府債券的投資規定。

第四章企業(公司)債券

第八條保險資金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是指企業(公司)依法發行、無政府信用的債券,包括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

第九條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包括商業銀行可轉換債券、混合證券、次級債券和金融債券、證券公司債券、保險公司可轉換債券、混合證券、次級定期債券和公司債券、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投資品種。

保險資金投資的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商業銀行發行的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應具有境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以上長期信用評級;其發行人除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壹期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1000億元人民幣;

2.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6%;

3.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信用評級或相當於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評級;

4.對於境外上市,免除境內信用評級,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為BB或相當於BB以上的長期信用評級。

保險資金投資的商業銀行混合證券,除符合上述要求外,還應當具備境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以上長期信用評級,且其發行人總資產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商業銀行混合證券,納入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管理。

(二)證券公司債券應當公開發行,並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評級;其發行人除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壹期經審計的凈資本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

2.國內信用等級AAA級或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等級;

3.境外上市免境內信用評級,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為BBB或相當於BBB或以上的長期信用評級。

(三)保險公司的可轉換債券、混合證券、次級定期債券和公司債券,應當是保險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經中國保監會和有關部門批準發行的債券。

(四)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人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壹期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50億美元;

2.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評級;免除國內信用評級,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為BBB或相當於BBB以上的長期信用評級。

第十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包括非金融機構發行的公司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產品。

保險資金投資的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其發行人除符合有關部門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壹期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

2.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信用評級或相當於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評級;

3.境外上市免境內信用評級,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為BB或相當於BB以上的長期信用評級。

(二)非金融企業(公司)的擔保債券經境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具有AA級或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評級,且其擔保符合以下條件:

1.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為無條件、不可撤銷的全額還本付息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信用等級不得低於發行人;

2.以抵押或者質押方式提供擔保的,擔保財產的權屬應當明確。未設定其他擔保或未采取保全措施的,經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擔保財產的價值不低於擔保金額,且擔保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擔保金額不得低於應償還的本息總額。

(3)非金融企業(公司)的無擔保債券經境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具有AAA級或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等級。其中,短期融資券擁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的-1評級。

有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擔保不完全符合本條規定的,應當納入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管理。

(四)保險資金投資的非金融企業(公司)無擔保債券,采取公開招標或簿記建檔方式發行。其中,簿記建檔和發行方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發行前,發行人應詳細披露備案規則;

2.記賬備案應當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記賬場所;

3.記賬期間,記賬經理應指定專人值班,維持秩序;現場人員不得泄露相關信息;

4.記賬員應妥善保管相關資料,不得泄露或向社會公開。

(五)保險資金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按規定免除信用評級要求的,其發行人的信用等級應不低於債券評級規定。

本辦法所稱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

第十壹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相關信息。披露頻率每年不少於壹次,披露內容至少包括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跟蹤評級報告。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應不晚於每年5月31日披露,跟蹤評級報告應不晚於每年6月30日披露。

第五章投資規範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投資中央政府債券和準政府債券,可以根據資產配置要求自主確定投資總額。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投資擔保企業債券,可以按照資產配置的要求,自主確定投資總額;投資於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的債券余額,不得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0%。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投資單壹品種同期中央政府債券和準政府債券,可以自主確定投資比例。

保險公司投資同壹時期單品種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和有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份額,不得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的40%;投資同壹期單品種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份額,不得超過該期單品種債券發行額的20%。

同壹保險集團的保險公司,投資同壹期單品種企業(公司)債券的份額,合計不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的60%,保險公司及其投資控股的保險機構比照適用。

債券發行采取壹次性核準(備案或登記)和分期發行方式的,同期是指債券分期發行中的各期。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投資同壹發行人發行的企業(公司)債券的余額,不得超過該發行人上壹會計年度凈資產的20%;投資關聯方發行的企業(公司)債券余額不得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凈資產的20%。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委托多家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投資債券的投資余額應當合並計算,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投資比例。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投資連結保險產品、非壽險產品、非預定收益保險產品等獨立賬戶或者產品的投資債券余額,不得超過相關合同約定的比例。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保險資金投資債券信用評級機構的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為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提供服務的投資管理、資產托管、證券業務等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查詢,並報告相關信息。

第三十壹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保險資產管理與監管信息系統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信息:

債券投資報表;

(二)風險指標的計算方法和說明。

(三)與托管銀行簽訂的托管協議和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的經紀協議復印件;

(四)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報告事項。

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委托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債券出現違約等風險時,應當立即啟動風險管理預案,並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投資債券的保險公司和受托投資債券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關註所投資債券的價格和價值波動。發行債券時,保險資金報價偏離公開市場可比債券合理估值1%以上,或者投資債券交易價格偏離市場合理估值1%以上的,應當在下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說明影響因素和應對措施。

第三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將定期或不定期對投資債券的保險公司和受托投資債券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的決策授權機制、投資管理制度、業務操作流程和信用風險管理制度進行檢查,也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對保險資金投資債券進行檢查。

保險公司和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將債券估值規則報中國保監會。

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投資債券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委托投資債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機構和人員進行處罰。

第六章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和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清晰的決策和授權機制、嚴謹高效的業務操作流程、完善的風險控制體系、風險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資產配置要求,由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審慎判斷債券投資的收益和風險,合理確定債券投資組合的品種配置、期限結構、信用分布和流動性安排,跟蹤評估債券投資的資產質量、收益水平和風險狀況。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投資債券或者委托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投資債券,應當綜合運用外部信用評級和內部信用評級的結果,不得投資內部信用評級低於公司確定的可投資信用評級的企業(公司)債券。

同壹債券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境內外部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的,按照較低的原則確認外部信用評級;既有國內信用評級又有國際信用評級的,以國內信用評級為準。本文所說的信用評級是指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信用評級,也指同壹發行人在同壹會計期間獲得的信用評級。

第二十壹條受托投資債券的保險公司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充分關註發行人還款來源的及時性和充足性;投資被擔保企業(公司)的債券,應當關註擔保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條上季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保險公司,不得投資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已經持有上述債券的,不得繼續增持,並適時減持。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在120%至150%之間的,應及時調整投資策略,嚴格控制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品種和比例。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投資債券或者委托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投資債券,應當加強債券投資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管理,定期進行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並根據測試結果適當調整投資策略。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投資債券或者委托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投資債券並參與債券發行和認購的,應當書面約定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並以透明方式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實現。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公司)債券或者委托專業投資管理機構以非競爭性交易方式投資債券的,應當建立詢價制度和交易對手風險管理機制。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投資債券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委托投資債券,應當與托管銀行簽訂債券托管協議,明確托管事項、托管責任義務、監管服務等內容,並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委托投資企業(公司)債券,與托管銀行的資金劃轉和費用支付,與證券經營機構的費用支付,應當通過銀行轉賬以透明方式實現。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和證券機構或者其他非保險公司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出租、出借各類債券,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非法轉移利益或者以其他方式輸送利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托投資債券、參與債券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僅限於管理和對沖投資風險,應當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保險資金投資債券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得增加投資。保險公司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審慎評估相關風險,及時妥善應對。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投資債券,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運用自有資金投資債券,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場情況,適時調整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範圍、品種和比例,規範禁止行為。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廢止《關於保險機構投資公司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7]95號)、《關於保險機構通過債券分離交易投資股票期權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通知》(保監發[2007]338號)、《關於增加保險機構債券投資品種的通知》(保監發[2009]42號)、《關於債券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9]105號)的規定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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