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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促進消費金融發展,規範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消費金融業務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向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消費性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消費金融公司的名稱應當標明“消費金融”字樣。未經銀監會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消費金融”字樣。?第四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消費金融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五條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投資者;?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

(四)有熟悉消費金融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六條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資者應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並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工作經驗;?

(二)最近65,438+0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使用借入資金或者他人委托的資金;?

(六)承諾三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八)符合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

(九)境外金融機構已經在中國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或者已經設立分支機構,對中國市場進行了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與銀監會建立了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消費金融公司的壹般投資人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的條件,金融機構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非金融機構凈資產比例不低於30%。?第八條消費金融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壹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銀監會可根據消費金融業務的發展和審慎監管的需要,調整最低註冊資本。?第九條消費金融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經銀監會批準,可以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銀監會另行制定。?未經銀監會批準,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在其註冊地行政區域外開展業務。?第十條銀監會對消費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準制度。?第十壹條消費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壹的,應報銀監會批準。

(壹)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

(四)變更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五)修改章程。?

(六)更換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調整業務範圍;?

(八)改變組織形式;?

(九)合並或者分立。?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銀監會批準,可以解散消費金融公司: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其他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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