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小貸債權轉讓的具體規定,明確了哪些平臺通過其他合作機構獲得打包資產的債權,然後通過轉讓這些資產的債權在平臺上發布標的募集。這種商業形式涉及各種資產類別,如消費信貸和抵押貸款。雖然部分資產包的底層資產也滿足小額分散的條件,但如果債權以打包形式轉讓,轉讓過程中資金與資產匹配難以核實,資產信息不透明風險難以控制,還涉及第三方增信問題。這種模式與網貸機構“信息中介”和網貸“小額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監管辦法》負面清單禁止平臺“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者實現債權轉讓”。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負面清單禁止類證券化業務和類金融業務,即禁止具有跨境融資性質的債權轉讓。負面清單禁止證券、信托、基金等金融產品債權轉讓。壹是因為這類金融產品的銷售行為已經屬於“發行證券”的本質,應該由證監會監管,需要取得相應的金融牌照;二是信托、基金等產品受合格投資者限制,而信托、基金等產品通過拆分打包銷售,打破了合格投資者的限制,使得信托、基金等產品的風險傳遞範圍無限,很多不能承擔風險的投資者超限冒險。在這種模式下,專業出借人(通常是平臺的實際控制人、平臺財務或其他容易被平臺控制的個人)將資金借給借款人,獲得相應的債權,然後將債權按照金額、期限進行打包錯配,小額分發給投資人,並承諾到期回購債權。這個時候,職業貸款人其實就是壹個“中介”。中介借錢給借款人,取得債權後,通過網貸平臺將債權轉讓給平臺投資人,投資人獲得債權帶來的利息收入。該模式存在期限錯配、資金池、債權轉讓有效性、虛假債權、資金杠桿等壹系列潛在風險。小額貸款的債權轉讓會有壹定的法律約束,需要當事人在處理時主動自己說明問題,這樣其權益才會有重要的事實依據。但這類平臺有風險,壹旦有關方面不能做出合理的規劃,就會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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