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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罷免小公司的監事

小公司的監事只能換,不能註銷。

監事是指公司監事會成員。監事壹般由股東會(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主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和部門委派。監事除由股東會(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股東代表外,還應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職資格要求與董事的任職資格要求基本相同。此外,董事、經理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壹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壹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所涉及的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不足三人的,應當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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