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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在資產核實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備案後,將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並經相關產權轉讓審批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7號),自然人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股份)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正當理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相關方法進行核定。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壹且無正當理由的,可以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取得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股東或同壹企業其他股東的股權轉讓價格;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同行業企業在同等或類似條件下的股權轉讓價格;
5.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正當理由是指下列情形:被投資企業連續虧損3年以上(含3年);因國家政策調整低價轉讓股份;將股權轉讓給轉讓方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方負有直接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