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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電氣前董事長起訴證監會處罰不當嗎?

5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對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溫德義訴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和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兩案進行公開宣判。兩案均壹審判決駁回原告文德義的訴訟請求。文德義本人並未出庭,其代理人也未當庭表示是否繼續上訴。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欣泰電氣案主審委員在庭審後表示,法院判決為證監會懲治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教唆財務造假提供了司法支持,可以極大震懾欺詐發行行為,有助於證監會嚴懲欺詐發行行為,凈化資本市場環境,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

欣泰電氣是a股市場第壹家因欺詐發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2065438+2006年7月,欣泰電氣因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被中國證監會處罰。欣泰電氣原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溫德義也被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被罰款892萬元,采取證券市場終身禁入措施。文德義不服該部分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案件事實與欣泰電氣訴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案相關,北京壹中院決定中止審理溫德義訴中國證監會案。2065438+200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欣泰電氣訴中國證監會壹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北京市壹中院駁回欣泰電氣訴訟請求的壹審判決。該案生效後,北京壹中院恢復審理溫德義案。

北京壹中院認為,欣泰電氣確實存在以下行為:壹是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二是上市後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同時,文德義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欣泰電氣實施相關違法行為。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只要違法行為單壹,處罰機關不得對當事人處以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在單位違法的情況下,個人責任的判斷首先要以個人行為為基礎,再結合他的個人行為是否能被單位的集體意誌所掩蓋,來綜合判斷他行為的單壹性。本案中,文德義作為實際控制人,是獨立於公司集體意誌的,應對數個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禁止被告的決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文德義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欣泰電氣實施欺詐發行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其中欺詐發行違法行為導致欣泰電氣在不符合發行條件的情況下獲得發行核準並上市。文德義策劃實施了重大違法行為,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且均明顯屬於《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中國證監會令第33號)第五條規定的應當采取終身市場禁入的相關情形。被告對原告作出終身證券市場禁入的決定,不違反原《證券市場禁入條例》第五條的相關規定,裁量幅度沒有明顯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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