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資本大於實收資本的,公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補足出資;
2.註冊資本少於實收資本的,公司可以選擇增加資本或者返還超出部分;
3.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公司成立時,不需要預先繳納出資,只需要繳納出資即可;
4.《公司法》規定,除特別規定外,公司股東(發起人)可以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並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記載。
公司法的歷史演變;
1.中國最早的公司法是1914的《公司條例》;
2.65438-0946年,國民政府頒布公司法;
3.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2005年進行了大規模的修訂,關於公司治理結構、股東權利、董事會權力等內容。已添加;
5.2013年《公司法》再次修訂,簡化了公司設立程序,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
6.2018年進壹步修訂公司法,增強了公司的社會責任感,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和公共公司治理。
總結壹下,新公司法實施後的五年內,老公司面臨以下資金處理方式:註冊資本超過實收資本的,需要限期補充;實收資本高於註冊資本的,可以增加資本或者退還差額;新成立的公司只需認繳出資,無需預付;而且股東可以自主約定出資細節,並納入公司章程,為公司資本構成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和自主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