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04條規定
《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時有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東沒有表決權。當然,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是普通股性質,有表決權。
股東投資房地產應註意的事項
房地產出資的法律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以房地產作為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為出資的,出資股東應當及時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變更到設立公司名下。在以機器出資的情況下,也需要將機器及時交付給設立的公司。因此,凡有產權登記證的,應將出資資產的證明過戶到已設立公司名下。
房地產出資程序
根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房地產作為股份與他人設立企業法人的,房地產權屬變更屬於房地產轉讓,房地產轉讓壹般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定價份額協議;
2.在《作價入股協議》簽訂後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相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報成交價格;
3、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相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
4、房地產管理部門對申報的成交價格進行核實,並根據需要對轉讓房地產進行現場勘查和評估;
5.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各種稅費;
6.房地產管理部門簽發轉讓令。
股東出資有哪些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出資違法行為有三種:
1.某公司通過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註冊。
從這種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來看,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登記管理制度。公司法嚴格規定了公司存在的法律條件。註冊資本不僅是公司營運資金的壹部分,也是劃分股東權益的標準之壹,更是公司承擔風險、償還債務的基本保障。通過虛報註冊資本設立的空殼公司,在今後的經營活動中可能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從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因此,虛報註冊資本違反了公司登記管理制度。
客觀地說,虛報註冊資本的違法行為發生在?註冊公司的時候?但由於註冊資本制度的變更,違法行為的認定改為只有在法定出資期限屆滿時才認定為違法。主觀故意,股東是否串通是判斷公司法人主觀故意存在的標準。
(1)使用偽造或者不真實的驗資報告、評估報告、報關單、產權證明、會計憑證等虛構實收資本的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並認購股份後,不履行出資義務的;
(2)已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公司章程約定壹次性繳納的,期限為公司成立之日;如果實行分期付款,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公司為2年,投資公司為5年),公司實際收到的資本低於註冊資本,甚至達不到最低註冊資本。
公司通過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據《公司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5%以上5%以下的罰款;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或者營業執照。
構成刑事案件的標準,公司登記申請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機關取得公司登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收註冊資本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金額30萬元以上,占其應繳資本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金額300萬元以上,占其應繳資本30%以上;
(二)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收註冊資本達到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占其應繳資本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在壹千萬元以上,占其應繳資本30%以上;
(三)給投資人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兩年內因虛報註冊資本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虛報註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負責人行賄;
3.因為非法活動而被記錄在案。
(五)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其他嚴重情節。
二、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而未交付或未交付貨幣或貨幣財產作為出資。
虛假出資表現為公司發起人、股東在出資過程中未交付貨幣、實物、未轉移財產權,表面上出資但實際上未出資。不需要獲得公司註冊。股東、發起人按照章程以自己的貨幣財產或者非貨幣財產認繳或者認繳出資,但未按照章程規定實際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或者未按時交付(或者未按時足額交付),屬於虛假出資。虛假出資行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虛假出資侵害了公司的出資制度。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實行驗資制,即公司註冊資本合法、足額並保持,公司股東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或股份,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證後,方可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股東虛假出資也可能發生在變更登記時,尤其是股東出資增加公司註冊資本時。
發起人或者股東虛假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法》第二百條的規定,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5%以下的罰款。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占其應繳出資額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占其應繳出資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且占實繳出資額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且占實繳出資額30%以上的;
(三)給公司、股東和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公司資不抵債或無法正常經營;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3.兩年內兩次以上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到行政處罰,且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的;
4.利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其他嚴重情節。
三。公司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回出資。
抽逃出資是指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惡意抽逃、抽逃實際繳納出資的貨幣財產和非貨幣財產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成立後股東偷偷抽回出資,但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這種行為侵害了公司財產,欺騙了債權人和社會公眾,變相剝奪了其他股東的利益。抽逃出資行為主觀上具有故意和明顯的欺詐性,是壹種連續的違法行為,違法主體是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
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法》第二百條的規定,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5%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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