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4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NPC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現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08年6月5日至2008年10月6日施行。
將於當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65438+2月29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2月25日1999、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改,是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
第壹節設立
第二節組織結構
第三節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四節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
第壹節設立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三節董事會和經理
第四節監事會
第五節上市公司組織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發行和轉讓
第壹節股票發行
第二節股份轉讓
第六章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七章公司債券
第八章公司財務與會計
第九章公司的合並、分立、增資和減資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章外國公司在XI的分支機構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