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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4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NPC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現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08年6月5日至2008年10月6日施行。

將於當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65438+2月29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2月25日1999、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改,是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

第壹節設立

第二節組織結構

第三節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四節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

第壹節設立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三節董事會和經理

第四節監事會

第五節上市公司組織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發行和轉讓

第壹節股票發行

第二節股份轉讓

第六章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七章公司債券

第八章公司財務與會計

第九章公司的合並、分立、增資和減資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章外國公司在XI的分支機構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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