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主板,買新三板殼的好處是可以購買100%的股份(至少可以分出兩個收購主體),所以可以註入後續業務(壹般買主板殼不能持股超過30%(或者觸發要約收購),所以業務不能註入,否則只能由上市公司其他股東分享。這種操作的缺點是時間較慢,原有資產或部分客戶可能無法完成轉讓,影響或延誤後續業務發展或更高層次的資本運作(選擇或上市)。實踐中,壹些項目在控制權轉移後直接註入資產,導致重大資產重組審核。
還應關註新三板借殼收購方案中的以下法律問題:在借殼收購方案中,收購人應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試行)》第三條、第六條的規定,具備參與上市公司定向發行股票的資格。收購殼公司導致新三板企業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按照上市公司模式成為公司第壹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收購完成後12個月收購人持有目標公司股份的,不得轉讓。變更後的實際控制人應當做出相應承諾。收購屬於重大資產重組,需要獲得政府相關部門的批準。
後續計劃收購完成後關於收購的公告(公司主營業務調整方案、公司管理層調整方案、公司組織架構調整方案、公司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資產處置方案有助於判斷整體是否構成殼。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還應當關註是否觸及《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股東總數超過200人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後編制申請文件,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申請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