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聯方交易
(1)定義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三十壹條規定,掛牌公司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資源或義務轉移。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1.1條規定,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資源或義務轉移。因此,關聯交易的定義是指公司或其子公司與直接或間接持有利益並在公司擁有利益的關聯方之間的交易。
關聯交易與普通交易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是具有特定關聯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發起人、大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家屬和其持有的公司。
(二)新三板對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要求
1.如何認定為關聯交易?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的情形,以及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情形。對於關聯方的認定,股轉公司目前的審核態度是,公司的關聯方可以根據公司法和會計準則來確定,不參考IPO標準。
2、監管要求
關聯交易在壹定條件下是允許存在的,監管部門對公司關聯交易的基本態度是減少和規範。公司存在的關聯交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實體應符合市場化定價和運營的要求,交易價格和條件公允;
(2)在程序上,要嚴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應制度的規定;
(3)不能影響公司在數量和質量上的獨立性;
(4)關聯交易必須披露。
㈢解決辦法
關聯交易在公司確實存在,應該處理和解決。上市前,公司應根據自身情況采取以下措施處理關聯交易,以順利實現上市:
1,主題解除關聯
主要方式有:將存在關聯交易的公司股權轉讓給非關聯方,對關聯交易涉及的事項進行重組合並,對已停止經營、未實際經營或其存在可能對公司上市造成障礙或不利影響的關聯企業進行清算註銷,設立子公司完成原關聯方的業務;
2.業務分離
即購買關聯交易對應的資產、渠道等資源,納入公司業務運營體系;
3.程序合法化
即嚴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對關聯交易進行審批和表決;
4.公平價格
即準備足夠的證據證明交易價格遵循市場定價機制;
5.信息披露規範
嚴格遵守信息披露規範,披露最近兩年的關聯交易情況,具體如下:
(1)根據交易的性質和頻率,分類披露關聯交易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按照頻繁和偶然因素分類披露;
(2)披露公司章程是否規定了關聯交易的決策權和程序;
(3)披露關聯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審議程序是否合法,交易價格是否公允;
(4)關聯交易應按關聯方和交易類型分別披露;
(5)披露擬采取的減少關聯交易的措施。
第三,同業競爭
(1)定義
所謂同業競爭,可以借鑒1號已到期的《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的定義:同業競爭是指所有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實體與公司從事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因此,同業競爭是指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發行人相同或相似的業務,使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二)新三板同業競爭的認定和要求
存在同業競爭的兩個公司之間,尤其是存在控制和被控制關系的兩個公司之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以任意轉讓業務和商業機會,容易損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因此,為了保護上市公司和以中小股東為主的投資者的利益,許多國家的資本市場都嚴格禁止同業競爭。
如果企業進行IPO,發行人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這是企業上市的基本條件之壹。目前新三板並沒有嚴格禁止同業競爭,但相信未來對同業競爭的限制會越來越嚴格。因此,企業在上市時應盡可能避免同業競爭。
1.如何認定為同業競爭
從實踐經驗來看,監管部門在判斷公司與競爭對手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時,通常關註以下幾個方面:
(1)調查產品或服務的銷售區域或銷售對象。如果存在銷售區域地理距離、銷售對象不同等因素,即使是同壹產品或服務,也不壹定存在業務競爭和利益沖突;
(2)如果有細分產品,可以考察產品生產工藝是否有顯著差異。如果公司和競爭對手的產品屬於壹個大類行業,但存在產品細分,那麽它們之間的生產技術也會成為考察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的重要方面;
(3)考察公司所在行業的特點和經營方式。有時,在具體案件中,監管部門會結合公司所處行業的特點和業務運營模式來判定是否構成同業競爭。
2、監管要求
如前所述,企業IPO絕對不存在同業競爭。鑒於企業IPO絕對不存在同業競爭,擬上市公司在申請上市前必須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同時,相關主體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做出適當的安排和承諾,避免同業競爭。
股轉公司對同業競爭審計的態度是不搞壹刀切,根據具體情況盡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確實難以解決的要披露事實,在後續的持續監管過程中予以關註。當然,如前所述,律師在提供服務時要盡量解決同業競爭的問題。
㈢解決辦法
如果存在同業競爭,是上市的壹大障礙。因此,如果判斷公司存在同業競爭,必須采取各種措施加以解決,具體如下:
1,收購兼並
向擬上市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收購同業競爭公司的股權和業務,吸收合並競爭公司等。;
2.股權和業務的轉讓
競爭對手將現有的競爭性業務或公司股權轉讓給不相關的第三方;
3.暫停或取消
直接註銷同行業競爭對手,或者競爭對手改變經營範圍,放棄競爭性業務;
4.做出合理的安排
簽訂市場細分協議的,可以合理劃分擬上市公司和競爭對手的市場區域,或者劃分產品品種或檔次,或者劃分產品的不同生產或銷售階段,或者將與擬上市公司有競爭關系的業務委托給該公司經營;
5、多角度詳解行業但不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