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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小信托大信托的意義可以突破50人的限制?

壹、為什麽小額大額信托的意義可以突破50人的限制?請具體說明。號碼

信托法規定50人的限制是針對300萬以下的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300人以上的客戶不在這50個名額之內;建議妳百度中國信托網——中國信托業信息門戶,裏面有信托監管專欄。

二、信任量是如何計算的?我知道原因,但不知道怎麽算大小。

這個不用計算。根據規模。

根據信托法,壹個信托計劃最多只能由50個小額組成。

比例/50=比例

2億/50 = 400萬(大和300萬65438+小和0萬)1,大和小。

5億/50 = 10萬(三筆300萬的大和壹筆10萬的小),三筆大和壹筆小。

同理。可以計算

第三,為什麽小額大額信托的意義可以突破50人的限制?請具體說明。號碼

信托公法

第五條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客戶是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受托人;

(三)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數量不得超過50人,由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

(四)信托期限不少於壹年;

(五)信托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符合國家產業。

(六)信托受益權劃分為份額相等的信托單位;

(七)信托合同應當約定受托人的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者間接將信托財產據為己有。

(8)中國銀行業

2009年2月4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信托公司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將信托公司修改為:

1.信托公司資金信托計劃項下管理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不超過50人,投資單個信托計劃單筆委托金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的合格機構投資者人數不限。

2.將《信托公司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拆出資金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信托計劃實繳余額的30%”修改為“拆出資金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信托計劃實繳余額的3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礎

大額配置小額主要是指信托規模在5000萬以下的,不會有大額和小額之分。即使每個投資人投資654.38+0萬,投資壹個產品後也有50個人。如果投資人都是個人限制,平均份額是654.38+0億,50億等於400萬,因為300萬以上的投資人不受限制。所以這400萬可以分為300萬(數額較大)和10。如果是600萬,說明是兩個大額,所以可以搭配兩個小額(1萬)。當然,壹個1億的項目也可以分成50個200萬的小數目,這不算什麽。

第四,為什麽小額大額信托的意義可以突破50人的限制?請具體壹點...

信托公司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

第五條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客戶是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托計劃的委托人是唯壹受益人;

(3)單個信托計劃自然人數量不超過50人,合格機構投資者數量不限;

(四)信托期限不少於壹年;

(五)信托基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其他相關規定。

(六)信托受益權劃分為份額相等的信托單位;

(七)信托合同應當約定受托人的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用信托財產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009年2月4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信托公司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信托公司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信托公司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單個信托計劃自然人數量不超過50人,合格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修改為“單個信托計劃自然人數量不超過5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和合格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2.將《信托公司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拆出資金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信托計劃實繳余額的30%”修改為“拆出資金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信托計劃實繳余額的3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額配置小額主要是針對規模相對較大的信托。信托規模在5000萬以下的,沒有大小金額之分。即使每個投資者投資654.38+0萬元,投資壹個產品後有50個人,也不算違規;如果規模是6543.8+億,如果投資人都是個人,那麽為了達到不超過50人的上限,平均份額是6543.8+億,50等於400萬。因為對300萬以上的投資者沒有限制,所以這400萬可以分為300萬(大額)和654.38+0萬(小額),這是壹個大的。可以匹配兩個小金額(654.38+0萬)。當然,1億的項目也可以分成50個200萬的小數目,這不算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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