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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2009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運作行為,保護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信托計劃),由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集中管理、運用或者處分兩個以上委托人交付的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活動。第三條信托計劃財產獨立於信托公司固有財產,信托公司不得將信托計劃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信托公司因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信托計劃財產;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撤銷、破產而清算的,信托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四條信托公司管理和運用信托計劃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第二章信托計劃的設立第五條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客戶是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托計劃的委托人是唯壹受益人;

(三)單個信托計劃自然人人數不超過5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機構投資者人數不限;

(4)信托期限不少於1年;

(五)信托基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其他相關規定。

(六)信托受益權劃分為份額相等的信托單位;

(七)信托合同應當約定受托人的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用信托財產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壹)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投資信托計劃,最低金額不低於人民幣654.38+0萬元;

(2)認購時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合計超過人民幣65,438+0萬元,並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最近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或者夫妻合計收入最近三年每年超過30萬元,並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第七條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應當具備規範、詳細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確提示信托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征,充分揭示信托計劃涉及的風險和風險承擔原則,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簡歷、專業培訓和工作經歷,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響投資者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

信托公司異地推廣信托計劃的,應當在推廣前向註冊地和推廣地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報告。第八條信托公司發起信托計劃,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承諾信托資金不會遭受任何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

(2)進行公共營銷宣傳;

(三)委托非金融機構進行推薦;

(四)推介材料含有與信托文件不壹致的內容,或者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5)誇大介紹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或惡意貶低同行;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九條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應當事先進行盡職調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風險評估、是否存在關聯交易等事項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第十條信托計劃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認購風險聲明;

(二)信托計劃說明書。

(三)信托合同。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壹條認購風險說明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信托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壹定的投資風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和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

(二)委托人應當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認購信托單位,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信托計劃。

(三)信托公司依據信托計劃文件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信托公司違反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事務不當的,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進行賠償;賠償不足時,由投資者承擔。

(4)委托人在認購風險聲明上的簽名表明其已仔細閱讀並理解全部信托計劃文件,願意依法承擔相應的信托投資風險。

認購風險說明書壹式兩份,註明客戶認購的信托單位數量,信托公司和受益人分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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