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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信托公司風險監管,促進信托公司安全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托公司。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指根據信托公司的業務範圍和公司資產結構的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調整各類固有資產、表外項目及其他相關業務的風險所獲得的綜合風險控制指標。對信托公司實施凈資本管理的目的是確保信托公司固有資產充足,保持必要的流動性,以滿足抵禦各項業務意外損失的需要。

本辦法所稱風險資本,是指信托公司為應對潛在風險,按照壹定標準計算並分配給某項業務的資本。第四條信托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第五條信托公司應當根據資產結構和業務發展情況,建立動態凈資本管理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審慎監管原則,調整信托公司的計算標準和最低要求、風險控制指標和風險資本計算標準。

對於本辦法未規定的新產品和新業務,信托公司在設計產品或開展業務前,應事先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銀監會根據信托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審慎確定相應的比例和計算標準。第七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照本辦法對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及相關風險控制指標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凈資本的計算第八條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各項資產的風險扣除-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風險扣除。第九條信托公司應當在充分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計算凈資本。第十條信托公司應當根據不同資產的特點和風險狀況,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系數調整資產項目的風險。計算凈資本時,信托公司應當將不同科目核算的類似資產合並,並根據資產屬性進行風險調整。

(壹)金融產品投資應根據金融產品的類別、流動性特征和規定的系數進行調整。信托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或者其他理財產品的,應當根據其承擔的風險進行相應的風險調整。

(二)股權投資風險應根據股權的類別、流動性特征和規定的系數進行調整。

(3)貸款等債權類資產,根據期限長短進行風險調整,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可收回性調整。

資產分類同時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分類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進行調整。第十壹條對於或有事項,信托公司在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根據損失的可能性和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信托公司應充分披露期末或有事項的性質(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擔保等。)、涉及金額、原因及進展、可能發生的損失及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等。在凈資本計算表的註釋中。第三章風險資本的計算第十二條由於信托公司開展的各項業務存在壹定的風險,並可能導致資本損失,因此應當按照各項業務規模的壹定比例計算風險資本,並與凈資本建立對應關系,確保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得到相應凈資本的支持。第十三條信托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信托業務和其他業務,應當計算風險資本。

風險資本的計算公式為:風險資本=固有業務風險資本+信托業務風險資本+其他業務風險資本。

固有業務風險資本=固有業務凈資產×風險系數。

信托業務風險資本=信托業務資產余額×風險系數。

其他業務風險資本=其他業務余額×風險系數。

各項業務的風險系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發布。第十四條信托公司應當根據相關業務的規模和規定的風險系數計算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第四章風險控制指標第十五條信托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2億元人民幣。第十六條信托公司應當持續滿足以下風險控制指標:

(壹)凈資本不低於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

(二)凈資本不得低於凈資產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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