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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業務資格審批

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行政許可的相關程序和規定,對申請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的信托公司進行資格審批。

第六條信托公司開辦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經批準具有外匯業務資格,具有良好的外匯業務經驗。連續兩年被評為良好及以上。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註冊資本。最近兩年沒有受到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機制,並得到良好執行。

(四)具有能夠滿足受托境外理財業務需求、具備境外投資管理能力和經驗的專業人員(至少有2名從事外幣證券交易業務2年以上的專業管理人員);有獨立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的部門,受托境外理財業務集中受理、統壹操作、單獨賬戶管理。

(五)具備滿足受托境外理財業務需求的風險分析技術和風險控制系統;具有滿足受托境外理財業務需要的營業場所、計算機系統、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相關設施;信托業務和固有業務之間建立了有效的隔離機制。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信托公司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受托境外理財業務資格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壹式三份):

(壹)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的外匯額度和投資計劃。

(二)信托公司承辦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的可行性報告,至少包括公司資質、業務發展規劃、目標客戶群定位、業務可行性分析和資源配置等內容。

(3)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的管理制度;外匯投資或外匯交易管理制度;市場風險管理系統。

(四)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人員和部門信息,包括從事境外投資的專業人員簡歷。

(五)托管人的相關材料和協議草案。托管協議草案應當明確擬聘用的托管人。如果由於管理程序、業務談判等原因無法確定托管人。,托管人信息可暫不填寫,但應在協議草案中明確規定信托公司和托管人的主要權利和業務,並在明確托管人後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托管人的基本信息。

(六)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至少應包括外匯業務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最近兩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報表。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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