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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設立信托公司

信托的設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以下三種:

1,信托合同;

2.會;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

以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

以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設立信托的,考慮到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必須建立在受托人接受的基礎上,信托在受托人承諾信托時成立。

設立信托的條件

1,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信托財產清晰合法;

3.信托文件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4.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

信任失效

1.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信托財產無法確定;

3.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能成立的財產設立信托;

4.以訴訟或追債為目的設立信托;

5.受益人或受益人範圍無法確定;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信任的作用

1.代客理財的功能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其特點是:壹是規模經濟,分散的資金被信托巧妙匯集,由專業投資機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產業投資,實現資產增值;二是專家管理。信托財產的管理由相關行業的專家進行管理。他們擁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遇,為信托財產增值提供了重要保障。

2.籌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托制度能夠有效地維護和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重要的是能夠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能夠有力地支持經濟發展。

3、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信托財產在設立信托時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可以在信托期間對抗第三人的訴訟,保證信托財產不受侵害,從而使信托制度具有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功能。

4.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和完善;

5、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作用:

各種慈善信托的設立,可以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事業的發展。

6、信任制度有利於構建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體系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信用是信任的基石。作為壹種經濟制度,信任離不開誠信原則的支撐。信任體系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也對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綜上所述,以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以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設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諾信托時,信托成立。設立信托的條件包括: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財產明確合法,信托文件為書面形式,依法辦理信托登記。

法律依據:

第七條設立信托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並取得金融許可證。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托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設立信托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股份資格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

(四)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信托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托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依據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托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信托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信托公司發展的需要,調整信托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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