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固有的業務監督
對於固有業務,監管部門對固有資金的使用有明確規定。總體目的是將固有業務與信托業務相對隔離,防止信托公司損害委托人利益。信托公司可以在其固有業務下開展同業存款、貸款貿易、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其中,投資業務僅限於財務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信托公司參與私募股權投資信托計劃,固有資金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份額不得超過信托計劃財產的20%;但信托存續期間,不得轉讓受益權,也不得直接或間接將受益權作為融資標的,並在信托文件中明確出資金額和承擔的責任。
二。信托業務運作的監管
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開展信托業務,可分為設計、營銷、管理、清算四個環節。“壹法兩規”明確了信托公司作為專業理財機構的職能,因此信托業務是信托公司的主營業務,信托業務的創新發展是提升信托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對信托公司信托業務的上述四個環節進行審慎監管,已成為信托公司業務行為監管的重中之重。
第三,業務準入監管
業務準入主要是指為落實“分類監管、扶優限劣”的監管政策,促進信托公司健康發展而采取的監管措施。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政策和行政許可程序,審批信托公司申請相關業務的資格,確保信托公司各項業務審慎發展。
監管部門對創新性強、對開展業務的機構有具體要求或對信托業發展有較大影響的業務采取準入措施。目前需要單獨審批的信托業務主要有特殊目的信托(即資產證券化)、受托境外理財業務(即QDII)、公益信托、年金信托和私募股權投資業務(PE)。對於創新業務,在“規範與發展並重,培育與防範風險”的基礎上,監管部門壹方面有效防範創新業務風險,另壹方面支持和鼓勵信托公司開展金融創新。